< ]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6/1999號法律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52

  • 核准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謢。
相關法規 :
  • 第5/1999號法律 - 核准國旗、國徽及國歌使用及保護。
  • 第6/1999號法律 - 核准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謢。
  • 第3/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關於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的規則。
  •  
    相關類別 :
  • 必備法律彙編 - 對外事務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1999號法律

    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定義

    就本法而言:

    (一)“區旗”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二)“區徽”指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第二條

    對區旗、區徽的尊重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第三條

    區旗、區徽的展示及使用

    一、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機構、場所及場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方式及條件,以及本法未有規定的使用區旗及區徽的其他情況。

    二、行政長官亦有權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

    三、區旗下半旗的情況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四條

    禁止將區旗、區徽用作某些用途

    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第五條

    破損的區旗、區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毀壞的區旗或區徽。

    第六條

    區旗、區徽的製造

    一、區旗必須按照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列規格製造。

    二、區徽必須按照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三所列規格製造。 

    第七條

    侮辱區旗、區徽罪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布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 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

    三、上兩款的規定適用於不尊重對象為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的情況﹐但複製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

    第八條

    監察

    一、對第四條及第五條的監察權屬於治安警察局和水警稽查隊。

    二、對第六條的監察權屬於經濟局。

    第九條

    行政違法行為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區旗區徽製造規範者﹐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四、科處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罰款的權限分別屬於上條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及經濟局局長。

    第十條

    扣押

    一、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的規定製造的區旗及區徽。

    二、根據上款規定而扣押的財貨在宣告喪失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十一條

    適用制度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九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同時展示國旗與區旗

    一、凡同時展示或使用國旗與區旗,或同時展示國徽與區徽時,國旗或國徽應當大於區旗或區徽,且應將國旗、國徽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三、如國旗與區旗並排展示,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第十三條

    生效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一

    區旗下半旗的情況

    一、下列人士逝世,須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指為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五)行政長官認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傑出貢獻的人,或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予以哀悼的人。

    二、中央人民政府知會行政長官,謂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三、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如行政長官認為適宜下半旗,可以下半旗誌哀。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區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準,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的,均應對應製作。 

    一、旗面為綠色,呈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旗圖案見圖1。

    圖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圖案

    二、區旗旗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八種: 

    1號:長288厘米,高192厘米。
    2號:長240厘米,高160厘米。
    3號:長192厘米,高128厘米。
    4號:長144厘米,高96厘米。
    5號:長96厘米,高64厘米。 
    車旗:長30厘米,高20厘米。 
    簽字旗:長21厘米,高14厘米。 
    桌旗:長15厘米,高10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旗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三、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見圖2。

    圖2 區旗旗面圖案定位圖


    附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一、區徽呈圓形,徽面由綠色環形窄邊,文字區外圈,綠色內圓及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這一組圖案所組成。 

    二、文字區外圈位於綠色環形窄邊和綠色內圓之間,為白色綠字。文字區外圈上方均勻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文繁體區徽標準字樣,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點。文字區外圈下方均勻排列 “澳門”葡文區徽標準字樣,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點,中葡文字樣均以徽面的中軸線為準對稱分佈。 

    三、徽面內圓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為圓心呈放射狀分佈,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點。 

    四、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區徽圖案見圖1。

    圖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

    五、區徽徽面通用尺寸定為如下三種:

    1號:直徑100厘米。
    2號:直徑80厘米。
    3號:直徑60厘米。
    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徽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六、區徽徽面定位圖,見圖2。 

    圖2 區徽徽面定位圖

    七、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見圖3。

    圖3 區徽徽面中葡文標準字樣

    八、區徽剖面示意圖,見圖4。

    圖 4 區徽剖面示意圖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