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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公佈:
國務院業已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全文如下:
國務院決定: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接收和負責核對原澳門政府的全部資產和債務,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自主地進行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