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1999
刊登日期:
1999.12.20
版數:
312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 第二款後段規定,凡列於該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 第一款,命令公佈下列全國性法律,並予以實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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