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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4/M號法令

五月九日

調整公共行政當局之結構以滿足過渡期挑戰之需要,此乃從事行政之組織、行政現代化、程序之簡化、縮短與市民之距離及從本地化之角度出發正確管理人力資源之公共機關致力達到之主要目標。

為此目的,負責翻譯及傳譯以及負責公眾服務暨諮詢之部門,應成為行政暨公職司之從屬機構,同時,將不符合行政暨公職司基本任務之某些職責及權限轉移予其他機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 《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 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二十一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制度)

一、一般公職制度適用於行政暨公職司之人員。

二、翻譯員亦享有在特別法例內規定之權利及優惠,以及下列之權利及優惠:

a)因在正常服務時間以外之官方會議或公開儀式上進行翻譯或傳譯工作,根據為諮詢會之輔助人員所訂定之規定及金額,收取出席費;

b)在不屬於上項所指之情況下,根據一般法律規定,收取超時工作報酬;

c)得享有由本地區提供之預留房屋,而應具備等同於或高於一等翻譯職級之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該等房屋得同時配備傢具。

三、被指定擔任出納職務之工作人員有權每月收取錯算津貼,其金額由法律定出。 *

* 已更改 - 請查閱: 第50/97/M號法令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九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


附表 *

* 已廢止 - 請查閱: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