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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律制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04號法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如法院辦事處之司法文員,包括公務員或服務人員,需在辦事處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可收取總督按其確實提供之工作而以批示分級訂定之月報酬作為回報,但該報酬不得超過有關月薪俸之百分之三十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04號法律
一、除登記官或公證員外,登記局及公證署的編制人員均納入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分為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職級,而其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表三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9號法律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總督有權限通過所需之補足法例,以充實本法律所訂之大綱。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職等 | 職級 | 職階 | |||
1 | 2 | 3 | 4 | ||
4 | 首席助理員 | 540 | 560 | 585 | 610 |
3 | 一等助理員 | 455 | 475 | 500 | ― |
2 | 二等助理員 | 380 | 400 | 415 | ― |
1 | 繕錄員 | 260 | 285 | 300 | 330 |
實習員..............................................................240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2009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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