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0/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8/1992

刊登日期:

1992.9.21

版數:

3904

  • 通過因對工作有利而終止職務的補償制度。
部份被廢止 :
  • 第15/2009號法律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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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6/2024號法律 - 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88/89/M號法令 - 關於檢討澳門政府辦公室法律制度事宜--若干撤銷。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已被廢止以及有關之法令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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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92/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至第三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四條

    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八條

    (報酬)

    一、 ………………………………………………
    二、 ………………………………………………
    三、 ………………………………………………
    a) ………………………………………………
    b) ………………………………………………
    四、 ………………………………………………
    五、本地區政府董事倘為方便工作而被免除職務時,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四款a)及b)項之規定及條件,經作出所需之配合,可獲一項指定的賠償。

    六、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五款之規定及條件退還賠償金。

    第十三條

    (擔任職務的制度)

    本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四、五及六款之規定,經作出所需之配合適用於政府的代表。

    第五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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