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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70/92/M號法令 | 公報編號: | 38/1992 | 刊登日期: | 1992.9.21 | 版數: | 39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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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2/M號法令
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至第三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
第四條
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八條
(報酬)
- 一、 ………………………………………………
- 二、 ………………………………………………
- 三、 ………………………………………………
- a) ………………………………………………
- b) ………………………………………………
- 四、 ………………………………………………
- 五、本地區政府董事倘為方便工作而被免除職務時,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四款a)及b)項之規定及條件,經作出所需之配合,可獲一項指定的賠償。
六、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五款之規定及條件退還賠償金。
第十三條
(擔任職務的制度)
本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四、五及六款之規定,經作出所需之配合適用於政府的代表。
第五條*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6/2024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