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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訴諸法律和法院制度之目的,是使任何人不因本身的社會或文化條件又或因經濟能力不足而有困難或受阻去認識、取得或維護本身的權利。
上條所指目的將透過法律資訊和法律保障的系統化工作和機制予以推行。
一、訴諸法律和法院是政府和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機構透過設定合作的一項共同責任。
二、參與訴諸法律和法院制度的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的適當報酬由政府確保。
訴諸法律和法院制度將為向使用者提供有質素和有效率的服務而運作。
一、所有人均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任何程序及在有關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即使以證人、聲明人或嫌犯身份亦可得到律師的幫助,以及獲得司法補救;不得因經濟資源不足而拒絕實現公正。
二、所有人均有權取得法律資訊和法律諮詢、在法院被代理,以及無須事先擁有或展示授權書下由律師陪同以面對任何公共當局,特別是司法當局和刑事調查當局,不論其相對於有關當局的地位為何。
為着更好地行使權利及遵守法定義務之目的,政府應透過中、葡文刊物及其他傳播方式,長期及有計劃地舉辦關於使人認識法律和法制的活動。
法律保障具有法律諮詢和司法援助的形式。
一、顯示無足夠經濟能力負擔因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向其提供服務的報酬及全部或局部支付訴訟案的一般費用的自然人,有權取得法律保障。
二、〔廢止〕
透過法務局,政府將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或其倘有的代表機構合作,確保以認為最適宜的形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按照上條規定所提供的服務將根據與代理法院事務的專業人士所訂的合約條款或與其倘有的代表機構所訂的合作協定給予報酬。
〔廢止〕
〔廢止〕
除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外,得設立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援助形式。
〔廢止〕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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