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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29/2000

刊登日期:

2000.7.19

版數:

4343

  • 命令公布第1176(1998)號決議,該決議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內容是有關安哥拉的情況。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00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的第1176(1998)號關於安哥拉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176號決議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決議及其後所有有關決議,特別是1998年6月12日第1173(1998)號決議,

    注意到1998年6月24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566),

    決定安哥拉當前的局勢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要求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無條件充分履行第1173(1998)號決議所規定的義務;

    2.儘管有第1173(1998)號決議第14段的規定,決定第11和第12段規定的措施應於1998年7月1日美國東部日光節約時間零時1分生效,不再另行通知,除非安全理事會根據秘書長的報告決定,安盟已充分履行第1173(1998)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所有義務;

    3.儘管有第1173(1998)號決議第20(b)段的規定,請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1998年8月7日以前就各國為執行第1173(1998)號決議第11和12段所規定的措施而採取的行動向安理會提出報告;

    4.儘管有第1173(1998)號決議第21段的規定,請會員國至遲於1998年7月22日向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提供各國為執行第1173(1998)號決議第11和12段的規定而採取的措施的資料;

    5.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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