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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通過的第1156(1998)號關於塞拉利昂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1132(1997)號決議及其主席的有關聲明,
注意到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塞拉利昂常駐聯合國代表團臨時代辦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1998/215),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塞拉利昂民主選出的總統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回到塞拉利昂;
2. 決定終止第1132(1997)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禁止向塞拉利昂出售或供應石油和石油產品的禁令,並立即生效;
3. 歡迎秘書長打算就聯合國在塞拉利昂的作用和今後的駐留提出建議;
4. 決定按照第1132(1997)號決議第17段,並參照局勢發展和與塞拉利昂政府的進一步討論,審查該決議規定的其他禁令;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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