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69/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9/1999

刊登日期:

1999.12.6

版數:

5560

  • 核准新之《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部份被廢止 :
  • 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 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  
    廢止 :
  • 第48/92/M號訓令 - 通過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  
    相關法規 :
  • 第469/99/M號訓令 - 核准新之《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 第5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高等專科學位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式樣──廢止四月十七日第13/SAAEJ/95號批示。
  • 第45/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文 憑”、“高等專科學位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的式樣——廢止第50/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第3/2024號法律 - 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9/99/M號訓令

    十二月六日

    澳門理工學院章程

    第一條至第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任免)

    一、院長是從高等教育的教師、或從教育事務方面具有豐富專業經驗且公認具有才能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二、*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不得兼任)

    一、院長專職擔任該職,不得為他人或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有報酬的公共或私人工作。

    二、上款之規定不包括從事由總督以批示批准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工作。

    三、院長毋須擔任授課職務,除非本人願意。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副院長)

    一、經院長提議,副院長是在高等教育教師、或從在教育事務方面具豐富專業經驗且公認具有才能的人士中挑選委任。

    二、*

    三、*

    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十七條

    (不得兼任)

    一、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所指的不得兼任制度,同樣適用於副院長及秘書長。

    二、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亦適用於副院長。

    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四條

    (機關)

    一、*

    二、*

    三、*

    四、*

    五、校長和副校長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公認學術、教學、藝術或專業能力的教師中挑選。

    六、*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六條

    (不得兼任)

    原則上,本章程第十一條第一、二款所指的不得兼任制度適用於校長。

    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第三十五條

    (制度及通則)

    一、澳門理工學院的員工受私人勞工法及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管制。

    二、澳門理工學院與其人員之間的工作關係,由書面合同訂定。

    三、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澳門政府的公務員或工作人員可在澳門理工學院任職。

    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19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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