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第一組
澳門政府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星期一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目 錄
共和國總統府
批示一則,關於核准澳門政府與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政府航空運輸協定及有關附件
澳門政府
- 委任助理總檢察長及共和國檢察長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檢察官之職務
- 調整訂閱及以非訂閱方式出售《政府公報》之價格,以及調整應在該公報刊登之告示、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之刊登價格--廢止五月二十四日第143/93/M號訓令
- 委任經濟協調政務司執行護理總督之職務
- 核准無線電通訊業務日誌
- 核准並執行澳門民用航空局一九九九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核准並執行消費者委員會一九九九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一九九九經濟年度本身預算
- 許可並流通以「海與海洋--海洋遺產」為主題之特別郵票
- 核准修改無線電通訊之收費--廢止二月二十三日第27/98/M號訓令
- 將若干權力授予路環填海區發展辦公室主任,作為就Sociedade de Fomento Predial, Limitada將其股份讓與本地區之公證書之簽署人
總督辦公室:
-
第34/GM/99號批示,規定將本批示附表中第I及II欄列為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之進口,只須為手提或放於隨身行李內,則不列入對外貿易活動之範圍內
附註:一九九八年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增發五副刊,第一副刊在十二月二十八日刊登、第二副刊在三十日刊登,其他副刊在三十一日刊登,內容如下:
第一副刊:
澳門政府
- 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副刊:
澳門政府
- 撥予儲金局一筆款項作為管理房屋貸款優惠基金之報酬
- 許可與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就執行「立法會新大樓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 許可修改十二月二日第248/97/M號訓令第一條所定之款項支付期——廢止十二月二日第248/97/M號訓令
第三副刊:
澳門政府
- 許可總督於一九九九年內徵收本地區稅捐、稅項及其他收益,獲得其他對財政管理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以及許可總督使用有關所得,以支付已登錄或將登錄在一九九九年本地區總預算(OGT)內之公共關支
第四副刊:
澳門政府
- 核准一九九九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五副刊:
澳門政府
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就執行立法會大樓質量控制服務訂立合同
許可與Profabril Asiaconsult有限公司就執行協調及監察立法會大樓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