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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16/GM/97號批示
鑑於澳門運動場已經建成,因此,適宜將其各項設施撥給負責體育活動的官方機構。
按照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總督命令:
澳門運動場撥給澳門體育總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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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澳門運動場已經建成,因此,適宜將其各項設施撥給負責體育活動的官方機構。
按照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總督命令:
澳門運動場撥給澳門體育總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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