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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997

刊登日期:

1997.2.3

版數:

113

  • 設立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GCCM)。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114/GM/98號批示 - 延長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之存續期至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第165/GM/99號批示 - 關於一名市民擔任輔助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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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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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GM/97號批示

    興建中的澳門文化中心,反映了政府制訂政策,為提高市民生活素質而作投資的客觀事實。

    鑑於是項建設的規模和複雜性,必須對將要開展的工作進行整體協調。

    因此,為跟進將要實現的工作及建立澳門文化中心, 政府認為適宜以項目組方式設立一架構,負責促進和協調不論是完全執行該項建設,或確定、甄選和培訓人力資源,以及中心的維護和運作所需物料等方面的固有工作。

    基於: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命令如下:

    1. 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葡文縮寫GCCM)。

    2. 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目的在促進和協調關於興建和建立澳門文化中心的工作,尤其是:

    a)就工程的落實,或與工程有關的事宜,以及澳門文化中心的建立和運作進行所需的研究;

    b)研究和建議澳門文化中心的制度和規範架構,並確定最適宜的管理模式;

    c)根據將來所確定的管理模式作招標和開考,尤其是文化中心的維護和運作所需的設備和人員;

    d)對工程和供應的判給進行開標和審核標書工作,或監察其過程;

    e)對建設的各階段的執行和監察工作擬定合同,並跟進合同的履行;

    f) 在一切與研究和實現該建設有關的行為中代表本地區行政當局;

    g)確保直接或間接參與研究和執行計劃的部門、實體之間的合作;

    h)不斷跟進工作進展;

    i) 以直接和有效的方式,接觸就各種引致期限、財政條件或其他合同規定變更的問題而進行磋商或決定程序的參與者。

    3. 作為項目組的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原則上其存續期為兩年。

    4. 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一名副主任協助,二者由總督以批示定期委任之,其報酬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一欄的司長及副司長級。

    5. 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的所需的人員組成,有關人員可以是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以十二月 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 任建議下以訂立個人勞動合同取錄。

    6. 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隸屬運輸暨工務政務司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7. 澳門文化中心辦公室的成立和運作產生的負擔,由本地區總預算中登錄或將登錄在各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撥款支付。

    8. 本批示由公布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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