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6/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6/1991

刊登日期:

1991.4.22

版數:

1984

  • 核准修訂澳門市各堂區之界限--撤銷八月七日第1676/65號立法條例。
廢止 :
  • 第1676號立法性法規 - 規定澳門市行政新分劃──取消一九三二年第257號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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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91/M號法律 - 授予總督關於地區行政劃分之立法許可。
  • 第26/91/M號法令 - 核准修訂澳門市各堂區之界限--撤銷八月七日第1676/65號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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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及地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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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91/M號法令

    四月二十二日

    澳門半島的填海區已進行新的都市化計劃,實際上,半島的外貌與一九六五年已不相同,當年由八月七日第1676/65號立法條例通過行政區域的劃分。

    這事實強調有需要進行更正以前劃定的堂區界線,此對有關土地批給程序及物業登記方面有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這樣,對位於或計劃在已填土地或待填土地上的新都市區進行正確認別須予重視,而此目的只有透過重新劃定澳門市的行政區域才可達至。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行使三月十一日第3/91/M號法律第一條給予之立法許可及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二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澳門市)

    澳門市是由下列堂區組成:風順堂區、大堂區、望德堂區、花王堂區及花地瑪堂區。

    第二條

    (堂區的界線)

    上條所指的各堂區的界線見附圖所示,並列明如下:

    a)風順堂區——包括本市的西南部份,以十六號碼頭為界,沿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南灣街(由與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及殷皇子大馬路交界處起)、西灣街及民國大馬路的中心至半邊橙,包括整個內港沿岸區域,由半邊橙直至十六號碼頭為止。

    b)大堂區——包括本市的整個東南部份,以民國大馬路(由半邊橙起)、西灣街、南灣街(至本街與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中心及殷皇子大馬路交界處)、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巴素打爾古街(至與美基街中心的交界處)、美基街、草堆街、賣草地街、大炮台街、史山斜巷、連安巷、哪咤廟斜巷、炮兵馬路、該馬路與水井斜巷相連的石級、水井斜巷、東望洋街十字路口、東望洋斜巷、火藥局斜巷及海邊馬路的中心直至外港澳門自來水公司水塘斜坡為界,環繞外港的西南部份,沿友誼大馬路中心至位於該馬路的澳門自來水公司水塘彎角處、包括媽閣的開端,南灣及新口岸至位於友誼大馬路的澳門自來水公司水塘彎角處的沿岸區域。

    c)望德堂區——包括本市的中心部份,以賈伯樂提督街、美副將大馬路與賈伯樂提督街交界處起的一段美副將大馬路、海邊馬路、火藥局斜巷、東望洋斜巷、東望洋街十字路口、水井斜巷、連接炮兵馬路的石級、鏡湖馬路至賈伯樂提督街的中心為界(賈伯樂提督街、新勝街、鏡湖馬路及高園街的會合點及交界處)。

    d)花王堂區——包括由位於本市沙梨頭南塢(計劃闢設的街道)的花地瑪堂區的擬定界線至美副將大馬路及賈伯樂提督街的T字路口部份,以賈伯樂提督街、鏡湖馬路,炮兵馬路、哪咤廟斜巷、連安巷、史山斜巷、大炮台街、賣草地街、草堆街、康公廟前地、美基街及巴素打爾古街的中心為界、北邊以十六號碼頭為界,包括十六號碼頭以北的整個內港及沙梨頭南塢。

    e)花地瑪堂區——包括本市的北部及西北部,以在沙梨頭南塢的一條計劃闢設的街道為界,其坐向乃根據坐標點(M為20123公尺,P為19447公尺)及(M為20314公尺P為19524公尺)而定,於上述末後的坐標點向北折轉,並進入和樂大馬路延伸至與一條根據坐標點(M = 20457公尺;P = 19611公尺)及(M = 20579公尺P = 19646公尺)而定的計劃闢設的行人道的交界處,及至與白朗古將軍大馬路的交界處,並沿該馬路、美副將大馬路、海邊馬路(直至進入澳門自來水公司水塘的西南斜坡為止)、上述的斜坡及一段友誼大馬路的中心延伸至外港澳門自來水公司水塘的彎角處止。

    第三條

    (撤銷)

    撤銷八月七日第1676/65號立法條例。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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