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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由“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涵之、且屬本地區總預算的開支,有一項備用金撥款;現須對使用該備用金撥款進行規範。
考慮到有需要優化公共投資規劃,且須在執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方面引入更嚴格的預算紀律,現對新活動登錄款項及調動備用金撥款訂定下列應遵準則及程序:
1.在整體調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時,方允許在該計劃中為新活動登錄款項,且必須以不再進行的活動的相關款項作抵銷,但特別優先及緊急的情況除外,此時應以備用金撥款作抵銷。
2.備用金撥款只能在下列情況下使用:
a) 為特別優先及緊急的新活動作款項登錄及撥款;
b) 為已開展且屬不得拖延或特別優先及緊急的活動作撥款追加。
3.使用備用金撥款的程序如下:
a) 提出計劃的部門草擬建議書,呈送監督實體取得初步同意;屬活動進行中的情況,如執行部門不是該活動計劃提出者,則執行部門須向提出該活動計劃的部門作出建議,隨後依照其餘程序;
b) 提出計劃的部門向財政司送交建議書;如提出計劃的部門非為執行部門,亦須將建議書送交執行部門;
c) 財政司核實備用金撥款的可動用資金,以支付該負擔,並將卷宗呈送經濟、財政及旅遊政務司審批;
d) 有關建議書取得贊同批示後,財政司按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草擬內容為修改預算的訓令。
命令公佈。
一九八七年五月八日於澳門政府總部
總督
馬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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