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
法規:
第49/80號批示
公報編號:
31/1980
刊登日期:
1980.8.2
版數:
1137
規定有關物品買賣及服務之提供所採用之發貨單及收據必須載有葡文繕寫字句,並保留空間以便標貼稅票。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第21/78/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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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0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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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0號批示
- 規定有關物品買賣及服務之提供所採用之發貨單及收據必須載有葡文繕寫字句,並保留空間以便標貼稅票。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49/80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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