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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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9/2005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9/2001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一、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的《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中有關站之准照收費的第1025、1030、1035及1040項,修改如下:
1025 A.3.1- 發出 | 60 |
1030 A.3.2- 更改(20) | 30 |
1035 A.3.3- 續期 | 30 |
1040 A.3.4- 臨時 | 60 |
二、在上款所指總表內增加以下備註:
(20) 在公用流動電信服務中,如因使用增值服務或攜號往其他營運商而需要更換SIM卡時,免付是項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