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02

刊登日期:

2002.1.7

版數:

2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泰王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泰王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 第6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泰王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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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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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泰王國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二零零二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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