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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8/200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4/2006

刊登日期:

2006.6.12

版數:

712-713

  •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相關法規 :
  • 第9/2005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06號行政法規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第9/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第II點B.2項關於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經營性質的收費修改如下:

    編號 名稱 澳門幣
         
      B.2-陸地流動電信(5)  
      B.2.1-基地站  
      B.2.1.1-全球流動通訊系統(GSM)  
         
    1560 B.2.1.1.1-有效輻射功率 10W Δf(kHz)x24
         
    1561 B.2.1.1.2-有效輻射功率>10W Δf(kHz)x36
         
    1563 B.2.1.2-以碼分多址(CDMA)
    技術為基礎的各種制式
    (不論基地站及操作頻率的數目)
    獲分配的頻段
    (kHz)x250
         
      B.2.2-流動或手提站  
         
    1565 B.2.2.1-本地服務(13)
    (不論操作頻率的數目)
    144
         
      B.2.2.2-跨域服務  
         
    1567 B.2.2.2.1-語音或視像通話
    (按每分鐘使用無線電頻譜計)
    0.30
         
      B.2.2.2.2-其他  
         
    1569 B.2.2.2.2.1-按每個發出或接收計
    費的訊息
    (按每個發出或接收訊息計;短訊則按每個發出計)
    0.10
         
    1571 B.2.2.2.2.2-按傳輸量計費的通訊 已批核的服
    務收費的百分之十
         
    1573 B.2.2.3-預付咭 咭面值或充值
    金額的百分之十
         
    1575 B.2.3-蜂巢式網絡放大器
    (不論操作頻段的寬度)
    1800
         
    1577 B.2.4-保護用的站 1200
         
    1579 B.2.5-流動電話特別號碼
    (按每一特別號碼計)(14)
    2000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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