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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8/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3/2004

刊登日期:

2004.3.29

版數:

453-454

  • 修改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被廢止 :
  •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更正 - 第8/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A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8/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8/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六條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

    一、(...)

    二、上條第一款(二)至(七)項所指的燃料安全委員會成員,除履行本身在其代表的機構內的職務外,以兼任方式在該委員會內執行職務,並有權就參加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舉行的委員會會議收取出席費。

    三、(...)

    第六條

    人員制度

    一、燃料安全委員會常設一組全職的監察人員、技術員、行政人員、工人及助理員,以確保該委員會能充分行使其職權。

    二、(...)

    三、(...)

    四、具監察職能的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有權根據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使用專用身份識別證,以便向公眾出示或要求其他當局介入。

    第二條

    附加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附加第十一條-A,其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A

    負擔

    一、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項目內用作撥予該委員會的總撥款支付。

    二、委員會可設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設基金。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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