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7/2017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1/2017

刊登日期:

2017.3.13

版數:

230-232

  •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17/93/M號法令 - 核准道路法典規章--廢止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及所有與本法規相抵觸之法律。
  • 第3/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道路交通法》 - 交通事務局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17號行政法規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及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

    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十七日第114/99/M號法令第15/2007號第13/2008號第20/2013號第24/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一般規定)

    一、〔……〕

    二、〔……〕

    a)〔廢止〕

    b)交通事務局局長,由其擔任主席;

    c)〔……〕

    d)〔……〕

    e)〔……〕

    f)〔……〕

    g)〔……〕

    三、〔……〕

    四、〔……〕”

    第二條

    修改第3/2014號行政法規

    第2/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三十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副主席。

    二、委員會主席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擔任。

    三、〔……〕

    (一)〔……〕

    (二)〔廢止〕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四、〔……〕

    五、〔……〕”

    第三條

    廢止

    廢止《道路交通規章》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二)項。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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