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1/2009

刊登日期:

2009.3.16

版數:

567-575

  • 核准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已更改 :
  • 第13/2017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0/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6/2023號行政命令 - 修改警察總局人員編制。
  • 第3/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廢止 :
  • 第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警察總局的組織與運作。
  • 第17/2003號行政法規 - 修改警察總局的組織與運作——廢止第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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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2001號法律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
  • 第5/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6/2010號行政命令 - 警察總局的人員編制。
  • 第83/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的附設人員配額。
  • 第123/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十七條第三款所指的附設人員。
  • 第142/2021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核准經第20/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組織與運作》第二十條第三款所指的附設人員。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9號行政法規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20/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   

    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001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領導體制

    警察總局由該局局長領導。

    第二條*

    輔助人員

    一、警察總局局長由以下人員輔助:

    (一)三名分別主管情報分析中心、行動策劃中心及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並按其職權範圍由下條第一款所指的相關附屬單位提供輔助;

    (二)一名主管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主任。

    二、經局長建議,上款所指的人員由主管實體在下列人選中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一)主管情報分析中心及行動策劃中心的助理:從治安警察局的警務總長,又或司法警察局的二等督察或以上職級的人員中聘任;

    (二)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的助理:從治安警察局的警務總長、海關的關務總長、消防局的消防總長,或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從具有合適學歷及工作經驗的人士中聘任;

    (三)主管金融情報辦公室的主任: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具有合適學歷及工作經驗的人士中聘任。

    三、助理及主任的職級等同於局長,並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的薪俸點的報酬,且不影響其原職位的其他福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警察總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局長辦公室;

    (二)情報分析中心;

    (三)行動策劃中心;

    (四)民防及協調中心;

    (五)資源管理廳;

    (六)電腦及資訊科技廳;

    (七)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

    (八)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為警察總局的從屬機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局長辦公室

    一、局長辦公室為直接輔助局長執行職務的架構。

    二、局長辦公室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辦公室協調員;

    (二)顧問;

    (三)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第五條

    辦公室協調員

    辦公室協調員負責統籌局長辦公室的管理、分配工作予局長辦公室各人員、按局長指示監管有關活動以及執行局長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顧問

    一、顧問按局長直接作出或經辦公室協調員作出的指示,負責提供專業的技術輔助及執行特定的工作。

    二、顧問人數最多為五名,因無固定辦公時間,故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不獲任何報酬。

    三、因應工作的實際需要,經局長提出具依據的建議,可例外地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增加上款所限定的人員數目。

    第七條

    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

    一、局長秘書人數最多為三名,其按局長直接作出或經辦公室協調員作出的指示,負責:

    (一)處理局長辦公室的文書及往來函件,並確保其歸檔及安全;

    (二)就面見局長的要求作出安排,並編排局長的工作日程;

    (三)確保執行由局長或辦公室協調員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辦公室助理負責執行局長指派的工作。

    第八條

    情報分析中心

    情報分析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訂定有關搜集、處理、儲存、應用和發佈警務情報的工作模式及技術規定;

    (二)研究和訂定警務情報的綜合管理機制;

    (三)統籌和規劃警務管理系統,以及協調設立警務情報及資料的相關標準體系;

    (四)收集、分析和處理由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提供的情報及資料,尤其是對履行警察總局職責所需的一切情報及資料;

    (五)統籌和策劃在警察總局職責範圍內的刑事調查工作;

    (六)運用經整合的數據進行為預防和打擊犯罪的統計及風險評估後,向相關行動單位提供評估分析結果及預警情報,以供行動單位部署日常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措施;

    (七)草擬屬其責任範圍內的保安及應變計劃;

    (八)研究並建議有關屬下警務機構人員的入職招聘工作的措施,尤其在訂定投考人應具備的條件方面;

    (九)構思並建議執行有關警察總局任務範圍內的保密事宜的保安措施;

    (十)參與警務情報方面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十一)研究並建議為屬下警務機構的人員舉辦技術培訓課程;

    (十二)在各附屬單位協助下編製警察總局的年度工作報告;

    (十三)處理和規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行動與紀律活動的統計資料;

    (十四)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範圍內,協調、收集和處理關於直接或間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適用事宜的統計資料以及有關資料的實質載體。

    第九條

    行動策劃中心

    行動策劃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策劃有關內部保安的行動;

    (二)研究、建議和監管為確保達到內部保安目標水平而實施的保安措施;

    (三)與情報分析中心配合,草擬並更新保安及應變計劃;

    (四)統籌和策劃屬下警務機構的聯合任務及行動,並評估其執行行動的能力;

    (五)訂定和核准屬下警務機構的工作規則及參與程度;

    (六)研究和建議採用輔助警務工作的科技;

    (七)研究和建議旨在改善屬下警務機構執行行動的能力的優化措施;

    (八)編製屬下警務機構的訓練及跨部門聯合演習的方案,指導其執行並評估結果,以提高執行行動的能力;

    (九)統籌和策劃跨部門聯合警務行動的指揮工作,以及協調和支援相關聯合行動的開展;

    (十)跟進及監督屬下警務機構單獨或聯合參與的行動的落實及執行;

    (十一)編製及不斷更新有關警察總局的行動的統計資料。

    第十條

    民防及協調中心

    民防及協調中心具下列職權:

    (一)設立和監管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系統;

    (二)統籌突發公共事件的事後恢復工作;

    (三)編製和修訂民防總計劃;

    (四)當民防架構啟動時,協調民防行動中心的運作,以便為聯合行動提供協助,但不影響整個民防架構及進行中的合作行動的恆常運作;

    (五)籌備和策劃每年的民防演習;

    (六)與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履行支援合作協議的實體,以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架構的其他實體建立合作機制;

    (七)參與民防方面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第十-A條*

    金融情報辦公室

    一、金融情報辦公室屬行政性質的金融情報單位,負責參與預防及打擊有關清洗黑錢、資助恐怖主義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犯罪活動。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具有技術及運作獨立性,履行職責時無須聽從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

    三、金融情報辦公室具有本身的預算撥款,該撥款為警察總局預算內的其中一組。

    四、金融情報辦公室在管理及執行獲分配用於其運作的預算撥款時具有獨立性。

    五、金融情報辦公室具下列職權:

    (一)集中收集、分析及提供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或涉及可疑交易或高風險交易的資料;

    (二)按照以下任一規定,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資料:

    (1)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八條第三款(一)項;

    (2)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第十一條第二款;

    (3)關於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法例;

    (三)接收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第七條的規定而獲提供的有跡象顯示有人實施(一)項所指犯罪的可疑活動的資料;

    (四)為履行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提供及接收來自該等實體關於(一)項所指的資料;

    (五)建立及維持更新載有以上數項所指資料的資料庫;

    (六)分析收到的資料,並將懷疑實施(一)項所指犯罪的活動向檢察院作出舉報;

    (七)應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及任何其他具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的犯罪職權的主管實體具說明理由的要求,向該等實體提供協助,尤其是向該等實體提供資料及專業技術支援;

    (八)與負責發出指引的公共部門或實體合作,制定和修訂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的犯罪的指引;

    (九)組織關於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培訓課程及活動;

    (十)促進公共部門及實體的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舉辦的關於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培訓活動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在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範疇向公眾開展宣傳及教育活動;

    (十二)負責向根據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第五條規定設立的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提供秘書工作;

    (十三)在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範疇促進訂立以交換情報為目的的區際協議或其他國際法文書;

    (十四)促進訂立議定書或諒解備忘錄,以透過資料互聯或明示要求查閱任何公共部門或實體持有的資料庫,以取得及處理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料,並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確保對所查閱的資料保密;

    (十五)研究及識別關於(一)項所指犯罪的方法、技術及趨勢,尤其跨境資金轉移,並制定相關的必要應對策略;

    (十六)在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範疇促進、指導及協調公共及私人實體進行行業風險的識別及評估;

    (十七)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預防及打擊(一)項所指犯罪的成效,並提出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制的建議;

    (十八)參與金融情報方面的國際及區際合作;

    (十九)編製金融情報辦公室活動的年度報告,將之提交警察總局局長,並進行發佈;

    (二十)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六、金融情報辦公室可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當局、刑事警察機關及其他預防及打擊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範疇的主管實體提供與進行刑事調查或監察審查行動相關的情報信息。

    七、金融情報辦公室的資料庫用於儲存及處理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料,包括透過互聯所取得的資料,資料庫以自主方式管理且獨立於任何其他資料庫。

    八、金融情報辦公室的資料庫的查閱僅限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獲授權人員及其他與金融情報辦公室已訂立議定書或諒解備忘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獲授權人員,而查閱可透過法定的資料互聯方式進行。

    九、金融情報辦公室備有獨立的一個檔案庫及一套檔案管理系統,以保存在履行其職責時所產生和接收的文件。

    十、規範金融情報辦公室的組織及運作的內部規章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十-B條*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具下列職權:

    (一)領導、策劃和統籌金融情報辦公室的整體工作;

    (二)對工作人員分配任用於金融情報辦公室提出建議;

    (三)對分配任用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的管理提出建議;

    (四)代表金融情報辦公室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機構或實體聯繫;

    (五)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預防及打擊清洗黑錢犯罪、資助恐怖主義犯罪及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犯罪領域相關國際組織的會議;

    (六)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權。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十-C條*

    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

    一、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由一名副主任輔助,主任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代任。

    二、副主任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具有合適學歷及工作經驗的人士中聘任。

    三、副主任的職級等同於副局長,並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的薪俸點的報酬。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資源管理廳

    一、資源管理廳負責提供警察總局履行職責所需的技術及行政輔助,並負責研究及規劃該局的人力、財政及後勤資源。

    二、資源管理廳具下列職權:

    (一)草擬預算案,並在預算案獲通過後予以執行;

    (二)辦理有關薪俸、其他津貼及補助的程序;

    (三)支付經適當許可的款項;

    (四)組織和監督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的招標、諮詢工作及編製判給建議書,以及跟進相關的文書處理;

    (五)研究和編製警察總局的設施及設備的財產管理計劃,供應和管理後勤資源及其他存倉物資,以及持續更新有關的財產清冊;

    (六)編製財政管理的年度帳目及報告;

    (七)編製人力資源的招聘計劃、培訓計劃及晉升計劃,並協調落實有關計劃;

    (八)研究人力資源的策略、管理和發展並編製相關計劃及報告,定期進行人力資源需求的預測、分析和評估;

    (九)取得適用於警察總局行動的裝備,包括為確保民防行動中心的運作而取得的通訊和能源供應裝備;

    (十)建議簡化行政程序、優化行政架構及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

    (十一)跟進與工作表現評核程序有關的工作;

    (十二)負責警察總局的人事及檔案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及收發文件的登記工作;

    (十四)負責翻譯及傳譯工作。

    第十二條

    電腦及資訊科技廳

    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具下列職權:

    (一)統籌和指導保安範疇資訊科技系統的整體建設及應用,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智慧警務的施政需要;

    (二)輔助局長作出屬資訊科技範疇內的決策,並予以執行;

    (三)研究、建議、評估和制定運用資訊科技的方法和設備,以提供維護公共安全的資訊科技策略及方案;

    (四)統籌和協調保安範疇構建資訊互聯互通平台的工作,以確保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所使用的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性;

    (五)研究和推動保安範疇工作的現代化和智慧化建設;

    (六)研究、建議和制定適合警察總局運作的資訊安全措施,以確保儲存於資訊系統的數據的安全性、保密性及完整性;

    (七)運用資訊及電訊技術與設備,以提高警察總局運作的效率及輔助其履行數據及資料的管理工作;

    (八)與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合作,為警察總局統籌的保安範疇資訊化建設項目提供技術輔助;

    (九)就使用資訊系統、電訊系統和電子設備提供技術支援。

    第十三條

    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

    一、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具下列職權:

    (一)根據科學標準及紀錄,持續列出、預測、評估和預防源於自然現象或其他原因的集體風險;

    (二)收集、研究並提出開展民防工作的建議及措施;

    (三)落實內部或功能性應急計劃,以及指導和建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架構內對特定突發公共事件負直接處理責任的實體編製專項應變計劃;

    (四)規劃和編製公共及私人實體所提供的後勤支援資源、工具及場所清單;

    (五)促進以預防突發公共事件為重點的活動,以及協調相關訊息發佈及公民教育的推廣工作,以提升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

    (六)統籌和協調志願者管理的工作,制定相關工作所需的準則、程序、章程、計劃或等同文件;

    (七)統籌為民防行動中心有效運作所需的工作;

    (八)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架構的其他實體合作,以及對統一預防工作制定必要的指引;

    (九)協調為處於緊急情況下的受害人提供的支援工作。

    二、民防研究策劃及行動協調廳下設:

    (一)民防規劃事務處;

    (二)民防應急行動協調處。

    第十四條

    民防規劃事務處

    民防規劃事務處具下列職權:

    (一)在警察總局職責範圍內,制定預警的發佈及後續程序;

    (二)持續研究和檢討民防總計劃,並提出修訂建議;

    (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架構的其他實體在制定專項應變計劃時提供建議及意見;

    (四)編製警察總局在民防領域的內部或功能性應急計劃,並持續進行檢討,以作出必要的更新和完善;

    (五)確定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後勤支援資源、工具及場所的所在位置,並定期與管理實體巡查相關資源、工具及場所,以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使之在緊急搶救行動時易於調動;

    (六)持續更新公共及私人領域的所有關鍵基礎設施的紀錄,以及於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任何可能增加個人及其財產、文化價值、公共及私有財產的安全風險及易損性因素的紀錄;

    (七)制定並執行年度民防演習計劃,以及編製民防演習的總結報告書;

    (八)進行旨在測試民防架構行動能力和妥善運用現有資源的專題演習,並跟進其執行情況;

    (九)確保妥善保存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架構各實體所編製的專項應變計劃及內部或功能性應急計劃;

    (十)進行民防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並向推行實體提供所需的合作或協助;

    (十一)處理志願者登記的申請,核實或確認申請人的資格及專業技能,以及撤銷和廢止登記;

    (十二)登記、組織和協調志願者的相關工作,包括制定志願者登記名冊、編製參與計劃、舉辦培訓活動、提供志願者裝備、發出志願者服務的相關證明,以及持續更新並核實有關紀錄;

    (十三)跟進民防法律制度規定有關志願協防的其他工作;

    (十四)跟進和落實執行民防領域的國際及區際的交流合作。

    第十五條

    民防應急行動協調處

    民防應急行動協調處具下列職權:

    (一)在民防架構啟動前,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必要的應對行動;

    (二)發佈有助統一應對工作的行動程序指引;

    (三)管理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系統,並根據民防法律制度所訂定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分級,發佈預警及適當的保護公眾訊息;

    (四)與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合作,為處於緊急情況下的受害人提供支援;

    (五)協助跟進和執行突發公共事件的事後恢復工作;

    (六)持續分析突發公共事件並將其歸類,使民防總計劃能切實執行,並記錄在計劃執行過程中應對措施的不足;

    (七)在民防架構啟動的狀況下,檢視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架構各實體執行其所屬領域的專項應變計劃的情況,以及就該等計劃提出修訂建議;

    (八)執行為確保民防行動中心有效運作的支援工作;

    (九)應聯合行動指揮官命令,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安排志願者開展志願協防工作;

    (十)與負責通訊網絡、供應網絡和資訊網絡的實體保持聯繫,以確保行動指揮單位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防架構各實體間的有效通訊。

    第十六條

    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

    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具下列職權:

    (一)在警務事宜上與其他管轄區的同類實體聯繫;

    (二)與同類實體建立、推動及開展聯繫,以鞏固與該等實體的聯絡機制,確保警務訊息的交流和互通;

    (三)建議、推動、舉辦和籌備警務合作會晤及交流活動;

    (四)接待公共及私人團體和機構的代表,並組織與外間機構的交流活動;

    (五)研究和建議警務機構與市民之間互動的方式;

    (六)組織和協調面向市民的公開宣傳活動;

    (七)向社會傳媒機構發佈與警察總局統籌的行動有關的重要資訊,並利用各種傳播媒介發佈有助於降低風險的訊息;

    (八)確保執行新聞及公關工作,並向公眾提供資訊和接待公眾;

    (九)進行公民及社區推廣及宣傳工作,向公眾推展有關預防自然或其他因素產生的風險和自我保護的活動,以便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及認識與具職權實體合作的必要性。

    第十七條

    招聘

    一、局長辦公室成員,均由局長以自由選擇方式招聘。

    二、辦公室協調員須以定期委任制度執行職務,而局長辦公室其他人員得以定期委任、徵用或派駐的制度執行有關職務;如屬在公共部門或實體內無原職位者,則以合同制度執行有關職務。

    三、辦公室協調員及顧問是從治安警察局高級職程的警官、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具有擔任有關職務的適當高等課程或學士學位學歷又或特別資格者中選任。

    四、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是從具有適當學歷或經確認具有專業經驗擔任有關職務者中選任。

    五、局長辦公室的人員須遵守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的一般義務,尤其須就交託其處理的事項或因執行職務而知悉的事項遵守熱心及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局長辦公室人員的報酬及供款

    一、辦公室協調員的報酬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公共部門領導官職最高薪俸點的百分之九十。

    二、局長辦公室顧問的報酬由局長以批示訂定,該報酬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公共部門領導官職最高薪俸點的百分之六十五至八十七。

    三、局長秘書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485點的報酬。

    四、辦公室助理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430點的報酬。

    五、局長辦公室的人員不得因超時工作收取任何補償。

    六、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有權乘坐商務機位,但局長秘書及辦公室助理除外。

    七、局長辦公室的人員如為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有關供款按其在局長辦公室所擔任的官職或職務的獨一薪俸加上供款時間獎金計算,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凡屬本行政法規未載明的一切事宜,則對局長辦公室的人員適用公職一般制度。

    第十九條

    終止職務

    一、如局長職務終止,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應維持工作直至局長確實有替代人為止。

    二、基於上款或因工作需要而終止職務的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有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收取補償性賠償,但以該等人員未有按合同制度獲聘任為限。

    三、有關人員如在隨後的三個月內被委任為局長辦公室的人員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任職,且其薪俸相等於或超過較早前擔任職務的薪俸,則應退回上款所指的補償金。

    四、如屬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受聘的人員,其因終止職務而獲得的賠償性補償的條款及限額,以有關合同所載者為準;屬以其他合同制度受聘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的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其他人員

    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分別按其專業職程人員章程制度所規範的調動機制,將警察總局運作所需的上述人員調往警察總局。

    二、對其他人員需求,按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規定的人員配備予以滿足。

    三、經警察總局局長建議,保安司司長以批示確定第一款所指的附設人員。

    第二十-A條*

    保密義務

    警察總局領導及主管人員、局長辦公室成員、被調往警察總局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特別職程人員,以及其他在警察總局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對於在執行其職務期間所得悉的資訊應履行保密義務。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一條

    標誌及工作證

    一、警察總局標誌的式樣及色彩以行政命令核准。

    二、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工作證的式樣,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一-A條*

    紀念日

    十月二十九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日”。

    * 附加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人員的轉入

    一、第2/2001號行政法規附表所載的警察總局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職位、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編制內的有關職位。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轉入須經主管實體以批示核准有關名單為之,且該名單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以編制外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四、為產生一切法律效果,按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位、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內。

    第二十三條

    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本經濟年度撥予警察總局的款項以及由財政局為有關目的而調動的任何其他撥款支付。

    第二十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的首個工作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表*

    (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者)

    警察總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助理 3
    主任 1
    副主任 1
    廳長 3
    處長 3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5
    技術員 4 技術員 12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13
    總數 53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024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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