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0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0/2005

刊登日期:

2005.5.16

版數:

564-572

  • 核准港務局福利會規章。
已更改 :
  • 第5/2023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5/2005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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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42/98/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隊福利會規定」——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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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8/2004號行政法規 - 設立海關福利會。
  • 第4/2005號行政法規 - 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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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05號行政法規

    註: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港務局福利會的名稱改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其規章由第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

    註: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在法律、規章、合同的條文以及在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及港務局福利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海事及水務局、政府船塢及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提述)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名稱及法律性質

    一、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為向海事及水務局*工作人員提供補充福利的機構,受本行政法規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性質為公務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財產。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條

    監督實體**

    一、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受運輸工務司司長監督。**

    二、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權時具下列職權:**

    (一)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及預算修改;**

    (二)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三)核准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涉及開支超過按其本身職權可作法定開支限額的管理行為。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職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職責為:

    (一)向其受益人開展補充福利工作;

    (二)特別在援助及福利範疇上解決其受益人在經濟及社會福利方面的需要,並促進彼等的社交、教育及文化等活動。

    二、為履行本身職責,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可與其他同類機構或任何公共、私人實體訂立合作協議。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福利

    一、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可給予以下福利:

    (一)在患病、殘廢、意外或死亡的情況下,給予經濟援助;

    (二)在結婚及子女出生時,給予經濟援助;

    (三)在租賃或購買房屋時,給予經濟援助;

    (四)為求學目的給予經濟援助;

    (五)在具適當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給予借款或預支款項;

    (六)享用飯堂、體育及娛樂設施的服務;

    (七)組織娛樂及文化性質的旅行、聚會及表演;

    (八)法律許可的其他津貼及借款。

    二、給予福利的條件及標準載於內部規章。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受益人

    第五條

    受益人

    一、凡在海事及水務局*任職的工作人員,不論其任用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性質,均為受益人。

    二、退休人員或根據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規定因確定終止職務而已自動註銷登記的人員,只要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並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申請維持其受益人身份,且確保繳納有關的會員費,可維持其受益人身份。**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親屬

    一、第四條所指福利延伸至根據法律規定有權領取家庭津貼的受益人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二、受益人的死亡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第七條

    受益人的權利及義務

    一、受益人有權:

    (一)享受由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所給予的福利;

    (二)出席及參與由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舉辦的活動;

    (三)為改善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運作或福利,以書面提出認為適當的建議及批評。

    二、受益人有義務:

    (一)繳納會員費;

    (二)遵守規範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法律及規章性規定;

    (三)提供關於其本人情況及其親屬情況的準確資料;該等情況的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三、不遵守上款(三)項的規定,或作虛假聲明者,須返還不當收取的款項,且不影響追究倘有的紀律及刑事責任。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八條**

    會員費

    一、受益人的每月會員費為未經扣除款項的月薪俸或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但不影響以下兩款規定的適用。

    二、如受益人屬已退休或根據第8/2006號法律的規定因確定終止職務而自動註銷登記的供款人,其每月的會員費分別為每月退休金的百分之零點五或最後一次未經扣除款項的月薪俸或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三、處於因無薪假或其他原因而無權收取薪俸的受益人,其每月的會員費為最後一次未經扣除款項的月薪俸或月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

    四、會員費由在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登錄後的翌月開始繳納。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中止權利

    一、中止下列受益人的權利:

    (一)處於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情況者,但預先向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表示願意直接繳納有關會員費者除外;

    (二)因提起紀律程序或因紀律程序的終局裁判而引致薪俸被中止者,但直接向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繳納中止期間的相應款項者除外;

    (三)嚴重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所指義務者;

    (四)將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給予的利益或援助讓與第三人者;**

    (五)遲交會員費的期間超過六十日者。**

    二、因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事實而引致的權利中止,按情況的嚴重性,為期三十日至一年。

    三、權利的中止對於受益人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樣產生效力。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三章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機關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十條

    機關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機關為: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執行委員會。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組成*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海事及水務局一名副局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並由其擔任秘書;*

    (四)一名財政局代表,並由其擔任委員。*

    二、上款(二)項及(四)項所指的成員,以及(二)項至(四)項所指成員的候補成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並訂定其任期。*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其餘正選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上款所指批示委任的候補成員代任。*

    **

    **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一切工作及活動;

    (二)審議執行委員會編製的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執行計劃;**

    (三)依法徵收收入及許可開支;

    (四)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建議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名單;

    (五)審議執行委員會編製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並呈交監督實體核准;**

    (六)通過、修改及解釋內部規章;

    (七)審理針對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而提起的上訴;

    (八)就動產或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作出決議;

    (九)就穩健的股票及其他債權證券的任何方式的取得、轉讓、設定負擔或交易作出決議;

    (十)就接受來自私人的遺產、遺贈、贈與及其他捐贈作出決議;

    (十一)執行本行政法規所定的處罰;

    (十二)就任何交由其審議的事宜作出決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主席或副主席,而行使有關授權所作的行為,必須在其後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上確認。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的運作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按其決議所定的周期舉行平常會議,但主席可主動或應最少兩名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僅可在其多數成員出席時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主席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並於其內載明商議的事宜及所作出的決議。

    五、會議紀錄由秘書繕寫,並由全體出席成員簽署。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

    (二)按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建議委任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及接收該等成員辭職的請求;

    (三)在法庭內外代表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四)接納受益人及接納退會申請;

    (五)行使行政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屬參與管理並協助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活動宗旨的機關。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的組成

    一、執行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分別為協調員一名、司庫一名、秘書一名及委員兩名。

    二、執行委員會的成員由處於現職狀況的受益人代表擔任。*

    三、協調員由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互選產生。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並推動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發展;

    (二)制定其內部規章,並交行政管理委員會**通過;

    (三)編製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預算修改、年度活動計劃、年度活動報告及年度管理帳目;**

    (四)編製執行計劃,並在行政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五)整理收支記帳,並編製季度試算表,張貼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住所;

    (六)更新受益人的檔案資料;

    (七)向非從每月薪俸中扣除會員費的受益人徵收會員費。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的運作

    一、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但協調員可主動或應最少兩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執行委員會僅可在其多數成員出席時作出決議。

    三、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票;如票數相同,則協調員所投的票具決定性。

    四、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並於其內載明商議的事宜及所作出的決議。

    五、會議紀錄由秘書繕寫,並由全體出席成員簽署。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

    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第四章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收入為:

    (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給予的撥款;

    (二)受益人繳納的會員費及支付的其他款項之所得;

    (三)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津貼及補貼;

    (四)源自本身財產的收入;

    (五)有關款項經投資後衍生的利息;

    (六)所接受的贈與、遺產及遺贈之所得;

    (七)轉讓資產之所得;

    (八)未列入上數項的其他收入。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一條

    運用

    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資源僅運用於承擔因履行有關職責而產生的負擔及責任。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財政制度

    自治部門及機構的財政制度適用於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財務管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23號行政法規

    第五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二十四條

    責任

    因執行違反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決議而造成損害,須由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機關成員對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及第三人負個人及連帶責任,但已投反對票者除外。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五條

    撤銷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

    撤銷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

    第二十六條

    預算、財產、檔案及文件

    一、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預算結餘轉移至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二、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財產轉移至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三、全部財產的清單須由行政長官確認。

    四、澳門港務局暨水警稽查局福利會的檔案及所有文件均轉移至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七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而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待核准的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的本身預算支付。

    * 請查閱: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八條

    廢止

    廢止九月二十一日第42/98/M號法令

    第二十九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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