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8/201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2018

刊登日期:

2018.10.15

版數:

1065-1066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8/2018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

    《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附件三

    第3/2001號行政法規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35/2001號行政法規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25/2004號行政法規第16/2007號行政法規第23/2010號行政法規第26/2013號行政法規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18/2016號行政法規第27/2016號行政法規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6/2017號行政法規第15/2018號行政法規第16/2018號行政法規第20/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三修改如下:

    “附件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原(十三)項]”

    第二條

    修改附件四

    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修改如下: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懲教基金;

    (十三)金融情報辦公室。"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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