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4/2001

刊登日期:

2001.10.29

版數:

1242

  •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已更改 :
  • 第34/2001號行政法規 - 修訂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七十五條。
  • 第4/200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 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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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5/2004號法律 - 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
  •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 第6/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
  • 第10/2002號行政法規 - 博彩中介人所收取之佣金或其他報酬之需徵稅率給予部份豁免。
  • 第13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公開競投委員會。
  • 第13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展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
  • 第20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臨時判給事宜。
  • 第218/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第21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第22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第22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第22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第22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接納由澳娛綜合度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標書,並將公開競投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其中一個判給該公司。
  • 更正 -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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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經濟財政司司長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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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6/2001號行政法規

    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二章 - 溢價金
    第三章 - 適當資格
    第四章 - 財力
    第五章 - 批給合同的形成
    第六章 - 公開競投
    第一節 - 競投委員會
    第二節 - 開投
    第三節 - 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
    第四節 - 投標的期限及方法
    第五節 - 參與競投公司
    第六節 - 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
    第七節 - 標書
    第八節 - 開啟標書的行為
    第九節 - 諮詢及磋商
    第十節 - 判給
    第十一節 - 履行擔保
    第十二節 - 批給合同
    第七章 - 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競投
    第八章 - 最後及過渡規定
    ———
    附件 I
    附件 II
    附件 III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01號法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範圍

    本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尤其是競投的程序,此外,亦規範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包括審查該等要件的程序。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下列詞彙的意義如下:

    (一) 控權股東── 按照《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本身單獨占有公司資本額的多數出資,或與其亦為控權股東的其他公司或與透過準公司協議而相聯繫的其他股東共同占有公司資本額的多數出資,或擁有半數以上的投票權,又或有權令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當選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

    (三)**

    (四)**

    (五) 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或因承諾或保證對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擬開展的投資或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或因在三年內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間的平均年營業額等於或超過澳門元十億元,又或因符合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核准的其他標準或要件,而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之間有特殊關係的自然人或法人;*

    (六) 競投委員會── 本行政法規第四十四條所述的機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溢價金

    第三條

    溢價金*

    一、承批公司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一項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回報。

    二、溢價金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以及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四款至第八款規定的倘有特別溢價金部分組成。*

    三、所有承批公司應繳溢價金的固定部分相同;溢價金固定部分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並在開投前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溢價金可變動部分是按照每一批給的特定內容而定,並根據下條所定標準訂定。

    五、按以上兩款規定訂定的溢價金應在每一承批公司的批給合同內列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訂定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標準

    為訂定溢價金可變動部分,尤應考慮下列標準:

    (一) 每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的娛樂場數目;

    (二)獲許可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

    (三) 獲許可經營的博彩種類;

    (四) 娛樂場所在地點。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溢價金的繳納

    一、溢價金是以按年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二、政府可規定按月繳納按年分期支付的溢價金。

    三、批給合同可規定調整承批公司應繳溢價金金額的機制。

    第三章

    適當資格

    第六條

    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只可批給被認為具備適當資格取得批給的參與競投公司,但不妨礙第十三條規定的適用。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期間保持其適當資格。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第七條

    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須具備適當資格的規定,延伸適用於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等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第八條

    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以及該等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的審查

    一、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等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均須接受一項由政府作出的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二、在審查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除認為屬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應考慮下列標準:

    (一)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經驗——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二)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商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三)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的性質及商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屬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公司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四)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的性質及商譽,尤其是作為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實體的性質及商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尤其是屬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實體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五)慣常的交易方法或其職業活動的性質是否顯示出其有承擔過度風險的顯著傾向——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六)經濟財務狀況——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七)是否有合理理由懷疑用作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合規範或懷疑該等資金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八)是否與犯罪集團有不適當交易——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九)是否因實施可被處以三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控訴或被判罪——以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核證之。*

    三、在審查擁有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以及該等公司的董事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除認為屬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應考慮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相關股東及董事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

    四、在審查****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除認為屬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應考慮以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提供的資料;該表格的式樣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核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五、在審查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等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時,政府尤應考慮上述每一實體對本身所受約束的法律規定的遵守情況。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六、為對承批公司、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作出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政府應在批給期間內更新及確認載於以上數款所述文件的資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七、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以及“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的表格式樣分別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而有關表格的電子版本可從博彩監察協調局互聯網網站下載,並與紙本表格具同等效力。*

    八、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本行政法規其他條文所指的信用評級報告書內,應按照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定方式載明與下列事宜有關的資訊及資料:個人或公司以及公司機關據位人的身份資料或認別資料、個人或公司提起的或作為被訴人的司法訴訟、個人或公司的經濟及財務狀況,包括倘有的重要消費借貸或財務活動,以及所擁有的財產及權利的價值評估。*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九條

    費用

    一、進行審查參與競投公司、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所需的費用,由參與競投公司支付,並從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中扣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二、如證實上款所指擔保金不足以支付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所需的費用,且經要求追加但無作出追加,由此而產生的欠款則構成參與競投公司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項債務,債務透過稅務執行程序收取。

    三、進行審查承批公司、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支付,支付方式在相關的批給合同中訂定,又或按照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的協定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四、與支付上款所指審查程序的費用有關的債務是透過稅務執行程序收取。

    五、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發出的、詳細列明本條所指審查程序費用的證明或其他文件是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十條

    資料的披露

    一、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須向政府呈交:

    (一)一份關於其本身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該表格須經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二)每一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該公司每一董事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或“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該等表格須經有關股東或董事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三)每一主要僱員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該表格須經有關主要僱員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二、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該等公司的控權股東、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等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均須准許政府查閱其認為作出審查所必需的文件、資訊及資料,即使該等文件、資訊及資料受到保密義務所保護亦然;上述實體尤應向政府呈交一份“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該聲明書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三,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聲明書須經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三、如股東、董事或主要僱員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而以上兩款所指文件的簽名在當地無法獲得當場公證認定,則簽名應由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認定,而該簽名認定須經法律適當認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合作義務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尤其為適用本章以及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例的規定,除應向政府呈交上條第二款所指的“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外,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該等公司的控權股東、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等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尚須負起一項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應提供被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以及給予被要求給予的准許。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二、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尤其為適用本章以及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例的規定,每一承批公司、該公司的控權股東、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均有義務即時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上述實體是否保持適當資格屬必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三、為進行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任何人或實體,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均須負起一項與政府合作的義務,並應提供被要求提供的關於任一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以及給予被要求給予的准許。

    第十二條

    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的完成

    一、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負責進行,並在該局局長編製各份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應說明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等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二、本章所指的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應在判給行為前完成。

    三、為進行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程序中的調查程序,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可求助於專業企業及獲得行政當局任何其他部門的協助。

    四、第一款所指各份報告書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向經濟財政司司長呈交;但如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並非在訂立批給合同後完成,則關於參與競投公司的報告書無須送呈經濟財政司司長,而應送交競投委員會。

    五、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在完成有關報告書的編製工作前,可請求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人或實體解釋任何方面的問題或補充任何資料,但僅以非基本資料為限。

    六、如在第一款所指關於某一參與競投公司的報告書中作出該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的結論,則導致該公司被淘汰,而競投委員會可按照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招回在之前的階段被淘汰的參與競投公司。

    七、如在第一款所指關於某一承批公司的報告書中作出該公司不再具備適當資格的結論,政府可容許對導致喪失適當資格的瑕疵作出補正,只要該瑕疵屬可補正者;如導致喪失適當資格的瑕疵屬不可補正者,政府則應根據並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單方解除相關的批給合同,但不妨礙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八、如在第一款所指關於董事或主要僱員的報告書中作出有關董事或主要僱員不具備適當資格的結論,則相關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須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訂定的期間內終止與該等董事或主要僱員的聯繫。*

    九、如在第一款所指關於某一擁有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報告書中作出有關股東不具備適當資格的結論,則該股東應在政府專門訂定的期限內將其股份移轉予第三人,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的適用;如上述期限屆滿而仍未將股份移轉,則相關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應取得該等股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三條

    嗣後完成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一、 在經政府適當許可的例外情況下,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可以在判給行為後完成。

    二、如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在判給行為後完成,且已判給某一批給,則在有關批給合同中必須訂定一項條款,規定批給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的結果,但不妨礙上條第五款規定的適用。

    第十四條

    通知的義務

    為審查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是否具備適當資格,該等公司必須盡快將關於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該等公司的董事及****主要僱員的任何突發性或可預見的改變,以及在該等公司的控權股東或在與該等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及其控權股東內發生的公司結構及行政管理機關的組成方面的任何突發性或可預見的改變,通知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第十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A條*

    其他實體的適當資格審查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本章中關於審查承批公司、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承批公司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規定,分別適用於審查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五款(三)項所指的實體、股東及僱員的適當資格。

    * 附加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四章

    財力

    第十七條

    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的財力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只可批給具備適當財力經營所批給業務的參與競投公司。

    二、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期間保持其適當財力。

    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接受由政府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第十八條

    適當財力的證明

    一、適當財力主要是透過下列方式證明:

    (一) 由第三人承諾或保證對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擬開展的投資及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尤其是透過一家或一家以上銀行機構發出的具約束力的文件作出承諾或保證;

    (二) 由擁有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諾或保證對該等公司擬開展的投資及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並為此而對本身擁有的財產及權利提供適當的擔保。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二、如適當財力是透過上款(一)項所指的方式證明,則每一承批公司須每六個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一份由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擬開展的投資或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一名或以上的第三人作出的聲明書,聲明承批公司直至作出聲明之日,一直履行因上述融資的承諾或保證而產生的義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適當財力的審查

    一、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必須接受一項由政府作出的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

    二、在審查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是否具備適當財力時,除認為屬重要的其他因素外,政府尤應考慮下列標準:

    (一) 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經濟及財務狀況,為此,應送呈董事會所作的報告書及帳目,並附同監事會及外部核數師就該等公司最近五個營業年度作出的意見書,以及一份關於該等公司的信用評級報告書;

    (二) 屬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公司的經濟及財務狀況,為此,應送呈董事會所作的報告書及帳目,並附同監事會及外部核數師就該等公司最近五個營業年度作出的意見書,以及一份關於該等公司的信用評級報告書;

    (三) 與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有密切聯繫的實體的經濟及財務狀況,尤其是承諾或保證對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擬開展的投資及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實體的經濟及財務狀況,為此,應送呈董事會所作的報告書及帳目,並附同監事會及外部核數師就該等實體最近五個營業年度作出的意見書,以及一份關於該等實體的信用評級報告書;

    (四)如適當財力是透過上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方式證明,則應考慮擁有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經濟及財務狀況,並透過分析填寫“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時所提供的資料,以及一份關於上述每一股東的信用評級報告書所載的資料核證之;*

    (五) 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擬經營的一間或一間以上娛樂場的性質及類型,以及其是否擬在該等娛樂場興建附加基礎設施。

    三、本行政法規所指的信用評級報告書內,應按照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定方式載明與下列事宜有關的資訊及資料:個人或公司以及公司機關據位人的身份資料或認別資料、個人或公司提起的或作為被訴人的司法訴訟、個人或公司的經濟及財務狀況,包括倘有的重要消費借貸或財務活動,以及所擁有的財產及權利的價值評估。

    四、每一必須呈交信用評級報告書的實體,應事先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就被公認為具有國際聲譽的本地或外地公司徵得政府的同意,但屬競投方案或批示中指明的公司則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

    費用

    一、進行審查參與競投公司及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所需的費用,由參與競投公司支付,並從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中扣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二、如證實上款所指擔保金不足以支付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所需的費用,且經要求追加但無作出追加,由此而產生的欠款則構成參與競投公司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項債務,債務透過稅務執行程序收取。

    三、進行審查承批公司及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所需的費用,由承批公司支付,支付方式在相關的批給合同中訂定,又或按照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的協定支付。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四、與支付上款所指審查程序的費用有關的債務是透過稅務執行程序收取。

    五、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發出的、詳細列明本條所指審查程序費用的證明或其他文件是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一條

    資料的披露

    一、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須向政府呈交一份關於每一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該等表格須經有關股東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二、為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及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均須准許政府查閱其認為作出審查所必需的文件、資訊及資料,即使該等文件、資訊及資料受到保密義務所保護亦然;上述實體尤應向政府呈交一份“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該聲明書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三,聲明書須經適當填寫及簽名,而簽名須經當場公證認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四、如股東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文件的簽名在當地無法獲得當場公證認定,則簽名應由有權限的公共當局認定,而該簽名認定須經法律適當認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二條

    合作義務

    一、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尤其為適用本章以及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例的規定,除應向政府呈交上條第二款所指的“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外,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該等公司的控權股東及擁有該等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尚須負起一項與政府合作的特別義務,為此,應提供被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以及給予被要求給予的准許。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二、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尤其為適用本章以及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例的規定,每一承批公司、該公司的控權股東及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均有義務即時向政府提供其認為對審查是否保持適當財力屬必需的任何文件、資訊或資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三、為進行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任何人或實體,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均須負起一項與政府合作的義務,並應提供被要求提供的關於任一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以及給予被要求給予的准許。

    第二十三條

    由控權股東提供擔保

    一、政府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權股東就該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諾及所承擔的義務而提供一項為政府所接受的擔保,且不妨礙《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二、如承批公司沒有控權股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要求上款所指擔保由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提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2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四條

    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的完成

    一、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負責進行,並在該局局長編製各份報告書後結束,報告書應說明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經營所批給的業務。

    二、為進行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程序中的調查程序,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可求助於專業企業及獲得行政當局任何其他部門的協助。

    三、第一款所指各份報告書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向經濟財政司司長呈交,但如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財力的程序並非在訂立批給合同後完成,則關於參與競投公司的報告書無須送呈經濟財政司司長,而應送交競投委員會。

    四、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在完成有關報告書的編製工作前,可請求第一款所述的實體解釋任何方面的問題或補充任何資料。

    五、如在第一款所指關於某一參與競投公司的報告書中作出該公司不具備適當財力的結論,則導致該公司被淘汰,而競投委員會可按照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招回在之前的階段被淘汰的參與競投公司。

    *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五條

    有合理理由恐防財力減弱及承批公司遲延繳納款項

    一、如有合理理由恐防適當財力減弱,可在無須提出其他理據下要求提供一項為政府所接受的適當擔保,尤其是銀行擔保。

    二、如出現遲延繳納承批公司應繳稅項或應透過承批公司徵收的稅項,以及遲延繳納溢價金或因行政上的違法行為而科處的罰款等情況,政府可作出下列命令:

    (一) 優先清繳有關債務,尤其是與承批公司對向其提供融資者,特別是對已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擬開展的投資及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第三人應承擔的義務有關的債務;

    (二) 暫時禁止有關承批公司派發股息;

    (三) 訂定有關承批公司必須達至的財務比率,以便其後能審查其是否具備適當財力。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五章

    批給合同的形成

    第二十九條

    批給合同的形成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是經過一項判給行為後,透過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與承判公司之間訂立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行政合同為之。

    二、訂立批給合同前,須先進行公開競投。

    三、競投可採用簡單競投或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競投方式,並可包含與參與競投公司進行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諮詢階段。

    第三十條

    公開競投

    凡符合規範性行為所定一般條件及開投批示預先訂定的特別條件的實體均可投標的競投,屬公開競投。

    第三十一條

    競投的階段

    一、競投包含與參與競投批給判給的公司進行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持續性的諮詢階段,而諮詢階段的主要目的是介紹***及評審標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三)項

    二、如屬限制競投,在進行上款所述的諮詢階段前,須先進行一預先評定資格的階段,此階段的唯一目的是根據競投方案定出的關於經驗、商譽、技術資格、經濟及財務狀況等一般標準或其他標準,甄選進入批給判給的諮詢階段的申請甄選的公司,而不容許提交標書。

    第三十二條

    競投期間的更改

    一、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包括開投批示所載的事項說明,在競投期間可以公共利益為由作補充性的更改,但不影響已被接納進入作出此等更改的階段的各參與競投公司獲得公平對待的權利。

    二、應將行政長官作出上款所指更改的批示通知所有已被接納進入作出更改的階段的參與競投公司。

    第三十三條

    批給的數目及期間

    一、供競投的批給數目,由行政長官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訂定。

    二、供競投的每一批給的最長期間,應在開投批示中載明,但不妨礙按照上條規定嗣後更改該期間的權能。

    三、即使在進行臨時判給行為後,行政長官在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的例外情況下,經進行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首部分所述的磋商後,可為批給訂定一有別於最初所訂定的期間。

    第三十四條

    行政申訴

    一、參與競投公司有權請求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並以補充性的方式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廢止或變更在競投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上款所指的權利,可透過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或透過向行政長官提起行政上訴的方式行使。

    三、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被裁定理由成立後,應補正爭辯所針對的瑕疵,並在有需要時撤銷在瑕疵出現後進行的程序。

    第三十五條

    聲明異議

    一、以不履行或不當履行競投手續或任何其他違法情況為依據,可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二、對於就先前的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作出決定的行為,不得提出聲明異議,但以有義務作出決定而不作出決定為依據而提出聲明異議者除外。

    第三十六條

    行政上訴

    如以上條第一款所述者為依據,得就任何在競投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包括全部或部分駁回所提出的聲明異議的決定,向行政長官提起行政上訴,但聲明異議所針對的決定屬行政長官的決定除外。

    第三十七條

    司法上訴

    對於就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作出的決定,又或對於在競投範圍內的任何準備行為或已作出的行為,不論該等行為屬明示或默示性質,均不得提出司法申訴,亦不得提起其他訴訟或措施,但就判給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除外。

    第三十八條

    上訴及期限

    一、就判給行為前所作出的行為,尤其是有關預先評定資格的行為,不得提出司法申訴,因而對此等行為不得提起司法上訴或提出中止其效力的請求,亦不得提起其他訴訟或措施。

    二、得就判給行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根據並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第六條的規定,上述司法上訴屬緊急程序,而利害關係人進行行為的期限則減半,尤其是提出上訴的期限。

    三、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均不具有中止效力。

    四、除非第16/2001號法律的補足性法規有專門的規定,且不妨礙政府定出的特別期限尤其是在開投批示中定出的特別期限,《行政程序法典》所載的提出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的期限,以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作出任何行為、促請採取措施、就其應表明立場的事宜作出回覆或行使其他權利的期限均減半。

    第三十九條

    遞交申請書的證據

    一、提出聲明異議、上訴或其他請求的申請書,應連同副本一併呈交。

    二、副本應交還予遞交申請書者;交還前應在副本上作出收件的說明,收件說明須具有呈交申請書的日期,以及加蓋開投批示中指定的有權限部門或實體的印章或鋼印認證的簡簽。

    三、申請書最遲在相關期限屆滿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透過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寄出者,等同於上兩款所指的呈交。

    第四十條

    通知

    一、在競投進行期間的通知,應向本人作出或透過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作出,並在簽署通知證明或收件回執之日視為已作出通知;如屬緊急情況,可先透過傳真或電話作出通知,並應隨即按照本款首部分規定的方法作出確認,但不妨礙將通知視為在首次通知之日已經作出。

    二、按照依下條規定指明的地址或傳真號碼寄發的通知均產生效力,即使信件被退回或傳真未被接收亦然,在此情況下,應將退回信件的信封或未被接收的傳真及相關收據附入卷宗內;被通知者能證明通知是基於不可歸責於其本人的原因而並無作出或在推定已作出通知的日期之後作出,上述的通知方不產生效力。

    三、對參與競投公司作出的通知不妨礙《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的適用,並應遵守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一般法的規定,尤其是關於對法人作出通知的規定,但不妨礙本條規定的適用。

    四、通知應以清楚準確的方式載明相關的行為或決定,使被通知者能明白通知的性質及內容,但不妨礙《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規定的適用。

    第四十一條

    為作出通知而須提供的資料

    一、參與競投公司在投標時,須指明用作通知的聯絡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

    二、參與競投公司有義務提前就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的任何變更作出通知,否則,按照原先申報的地址及號碼寄發的通知視為有效地作出。

    三、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參與競投公司,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六款的規定獲許可投標後,仍應為作出通知的目的而指定一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常居所、在競投程序進行期間逗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按照參與競投公司所申報的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可與之聯絡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條

    期限

    一、計算任何期限時,作出通知之日不計算在內,如期限以小時計算,則作出通知之小時不計算在內。

    二、除非另有規定或命令,由法律、規章或批示訂定的期限應持續計算,在周六、周日或公眾假期並不中斷,且無需經任何手續即開始計算,並在有權限接收標書、申請書或其他文件的部門或實體正常停止向公眾開放的時間結束。

    三、如期限在有權限部門或實體不向公眾開放之日或在正常運作期間而不運作之日結束,則改為在緊接該日的首個工作日結束。

    四、與司法上訴有關的期限,適用《行政訴訟法典》的相關規定,但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二條及本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第四十三條

    行為的公開

    一、在不妨礙第3/1999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適用下,如規定某一行為須予以公佈,則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開投批示及明文規定須予以公佈的其他行為,尚須公佈於兩份讀者最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報章上,其中一份須為中文報章,另一份須為葡文報章。

    三、政府亦可採用附加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作出公佈,尤其是關於開投的公佈。

    四、政府可採用專為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有關的官方或私人實體而設的公佈方式,包括發出投標的明確邀請。

    五、以上兩款所指的公佈方式,可在開投公告公佈前開始進行。

    第六章

    公開競投

    第一節

    競投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競投委員會

    一、為判給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批給而展開公開競投時,行政長官應以批示委任一個為該次公開競投而設的委員會。

    二、競投委員會有權限對關於公開競投的,以至關於訂立批給合同的一切事宜進行分析及作出決定,但臨時判給行為、判給行為,以及按第16/2001號法律、本行政法規或其他補足性法規規定特別由其他實體負責的行為除外。

    三、競投委員會尤其有權限:

    (一) 應有意投標者按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請求,作出解釋;

    (二) 按照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就競投委員會本身作出的行為提出的聲明異議進行審議及作出決定;

    (三) 就接納應由參與競投公司提供的擔保金及擔保作出決定;

    (四) 就獲接納進入競投的續後階段的參與競投公司的資格作出決定;

    (五) 就接納標書作出決定;

    (六) 依法與參與競投公司進行諮詢及磋商;

    (七) 在任一競投階段中,就接納或淘汰某一或某些參與競投公司作出決定;

    (八) 編製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

    (九) 編製批給合同擬本,並將之送交在臨時判給行為中標書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

    四、競投委員會有權查閱由本行政法規所述實體提交的任何文件、資訊及資料,亦有權查閱其認為對執行本身職務屬必要的一切文件、資訊及資料;任何人或實體,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均須負起一項與競投委員會合作的義務,並應提供由競投委員會在競投程序進行期間要求提供的任何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以及給予競投委員會要求給予的准許,即使該等文件、資訊、資料、准許或證據受到保密義務所保護亦然。

    五、競投委員會最少由三名經第一款所指批示委任的成員組成,並由其中一名成員擔任主席,另一名成員擔任秘書。

    六、主席及秘書由競投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七、除了由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例賦予的其他職能,又或獲授予的其他職能外,競投委員會主席尚有召集、展開及結束會議、領導工作,以及確保遵守法律及按照規範作出決議的權限。

    八、除了由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例賦予的其他職能,又或獲授予的其他職能外,競投委員會秘書尚有繕立競投委員會會議錄的權限;會議錄須由競投委員會秘書及其餘成員簽名。

    九、競投委員會的工作,尤其是秘書工作,尚可由專門指定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協助進行,但不妨礙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的適用。

    十、除非第一款所指批示另有規定,競投委員會在緊接開投批示公佈日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執行職務。

    第二節

    開投

    第四十五條

    開投批示

    一、競投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展開,並應按照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公佈。

    二、開投批示內應特別載明:

    (一) 開投的宣告;

    (二) 競投的方式,尤其應指明屬簡單競投或限制競投;

    (三) 開投的程序,包括投標的日期及時間限制、競投最少須進行的階段的數目、標書或預先評定資格申請所應送達的競投委員會的地址,以及所遞交文件及資料應使用的語言;

    (四) 列明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

    (五) 可前往查閱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及取得該等資料的經認證副本的地址及時間;

    (六) 接納有意參與競投者競投的條件;

    (七) 為獲接納競投而應提供的擔保金金額及要件;

    (八) 所判給的批給的最長期間;

    (九) 為判給批給而甄選參與競投公司時所採用的標準;

    (十) 如屬限制競投,應載明在預先評定資格階段中甄選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準;

    (十一) 認為屬重要的其他文件、資料或資訊。

    第三節

    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

    第四十六條

    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

    一、競投是以競投方案、批給制度及或有的附加資料為依據。

    二、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自緊接開投批示公佈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至作出批給的臨時判給行為時止,應存放在開投批示專門指定的部門或實體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但開投批示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利害關係人可請求上款所指部門或實體,又或請求競投委員會按成本價提供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的經認證的副本。

    四、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作成,但亦可以英語作成,尤其是競投方案中列為範例的附件或資料。

    第四十七條

    競投方案

    競投方案旨在訂定競投程序的應遵規則,並應詳細列明:

    (一) 為接納參與競投公司而訂定的條件及認為屬必要的其他資訊,尤其是關於適當資格及財力的資訊;

    (二) 可前往查閱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及取得經認證的資料副本的部門或實體的地址、地點及時間,以及請求取得上述副本的期限及因提供該等副本而可能須繳付的費用及繳費方式;

    (三) 投標所需資料應符合的要件,尤其是標書及為獲接納競投而應提供的擔保金金額;

    (四) 競投的方式及階段,包括是否有預先評定資格的階段;

    (五) 批給的判給標準;

    (六) 如已作出設立競投委員會的批示,則應詳細列明該批示;

    (七) 關於競投程序的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十八條

    批給制度

    一、批給制度是由第16/2001號法律通過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本行政法規及第16/2001號法律的其他補足性法規構成的法律框架,以及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所組成。

    二、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應載明關於第九十條所指事宜的強制條款,但不妨礙對批給合同引入其他強制條款。

    第四十九條

    就理解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方面產生的疑問所作的解釋

    一、有意投標者可申請獲得其認為對投標屬必要的解釋,尤其是對明白及理解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屬必要的解釋。

    二、請求解釋的申請應在投標期限的首三分之一時段內提出,而競投委員會應最遲在緊接上述時段的三分之一時段結束前給予解釋。

    三、逾期提出的請求解釋的申請將不獲處理,但競投委員會認為對規範競投具重大意義者除外。

    四、如競投委員會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作出解釋,則成為按照相應的時間延長投標期限的合理理由,只要延長期限是由任一利害關係人請求即可。

    五、上款所指的期限延長惠及所有利害關係人,並應盡快將之通知已取得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所指副本的利害關係人,且應採用認為最恰當的方式將之公佈。

    六、被認為屬恰當的解釋及相關的回覆,可由競投委員會加以滙集及盡快以不指出請求解釋者的方式通知已取得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所指副本的利害關係人,並可命令將之作為規範競投的規定的組成部分,但競投委員會認為此舉將嚴重危及保密義務所保護的公共利益則除外。

    七、如認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屬恰當者,競投委員會亦可以不指出提出者的方式,盡快將所作出的決定通知已取得第四十六條第三款所指副本的利害關係人,並可命令將該等決定作為規範競投的規定的組成部分。

    第四節

    投標的期限及方法

    第五十條

    投標

    一、視乎屬簡單競投或限制競投而定,投標是透過提交標書或申請預先評定資格為之。

    二、以開投批示訂定的投標期限,在競投期間可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延長;此外,尚可例外地訂定一新期限,但視乎是否已進行預先評定資格的階段或是否已進行淘汰參與競投公司的階段而定,必須將該新期限通知參與競投公司或按照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佈。

    三、即使屬限制競投,政府可邀請被公認為具商譽及適當資格的公司提交標書,儘管該等公司未有接受預先評定資格的程序。

    第五十一條

    提交標書

    一、標書應在開投批示所定期限內提交。

    二、上條所指的期限應最少為三十日最多九十日。

    三、逾期提交的標書將不獲接納,但不妨礙上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四、參與競投公司受其提交的標書所載的條件約束,但不妨礙在相關期限結束前提交附加資料或條件的權能,亦不妨礙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第五十二條

    提交文件及標書的方式*

    一、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文件應以防脫頁及增頁的方式裝釘,並按競投方案的規定於每版編號並於第一版標明總版數,然後放入不透明、密封及用火漆封口的封套內,封套上應註明“文件”字樣及列明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文件,但不妨礙競投方案規定其他裝釘方式。*

    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標書及文件應以防脫頁及增頁的方式裝釘,並按競投方案的規定於每版編號並於第一版標明總版數,然後放入具上款所指特點的封套內,封套上應註明“標書”字樣,並列明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標書及文件,但不妨礙競投方案規定其他裝釘方式。*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封套應一同放入第三個封套內,該封套同樣是不透明、密封及用火漆封口,並稱為“外封套”,外封套上應列明姓名或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文件,以便將之呈交有權限的部門或實體,並索回收據。

    四、以上數款所指封套的接收,應由有權限的部門或實體作出記錄,並註錄接收封套的日期及時間、呈交的順序編號及呈交者的身份資料和住址,而“外封套”應在呈交時封閉及用火漆封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五節

    參與競投公司

    第五十三條

    資格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且公司所營事業包括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股份有限公司,方獲接納參與競投。*

    二、在例外情況下,政府可接納不符合上款所定要件但被公認為具商譽的商業企業主參與競投,但有關企業主必須承諾按行政長官以批示定出的規定及期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符合該等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五十四條

    參與競投公司資格的文件

    一、參與競投公司須提交下列文件,但不妨礙本行政法規其他規定或競投方案要求提交其他文件:

    (一) 投標聲明書,其內應載明參與競投公司的認別資料、住所、各分支機構、董事及其他有權使參與競投公司負責的人的身份資料、設立文書及其變更的商業登記;

    (二) 載明用作通知的聯絡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以及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指代理人的身份資料的文件;

    (三) 證明已提供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的文件;

    (四)由財政局簽發的證明文件,證明參與競投公司、與參與競投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及參與競投公司的控權股東公司,以及擁有參與競投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參與競投公司的董事,均未因在最近五年結算的稅捐及稅項而現正欠澳門特別行政區款項;*

    (五)由社會保障基金簽發的證明文件,證明參與競投公司、與參與競投公司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公司及參與競投公司的控權股東公司,以及擁有參與競投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參與競投公司的董事,均一直按規定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所設社會保障的供款;*

    (六)“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及“准許披露資料聲明書”,以及倘有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

    (七) 第十九條所指的董事會所作的報告書及帳目,以及監事會及外部核數師所作的意見書;

    (八) 列出與參與競投公司屬同一集團的企業****及與參與競投公司有密切聯繫的企業及其完整認別資料、擁有參與競投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參與競投公司的董事,包括建議出任的常務董事,以及*****主要僱員及其完整身份資料的聲明書;如參與競投公司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公司之前投標,應標明有理由預計將載於擬設立的公司的設立文書內的資料,並須將該等資料的一切修改或更新通知競投委員會;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二)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

    (九) 按照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競投方案或批示中預先指明的,或獲政府接受的被公認為具有國際聲譽的本地或外地公司提供的關於參與競投公司、參與競投公司的控權股東公司、擁有參與競投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及參與競投公司的董事的信用評級報告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十) 放棄特別法院管轄及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的聲明書;

    (十一) 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或批示所規定的一切義務,尤其是在開投批示及在第三十二條所指嗣後更改所規定的義務的聲明書;

    (十二) 能證明符合法律所定要件的其他資訊及文件,以及批示尤其是開投批示所要求的其他資訊及文件。

    二、上款(一)、(二)、(八)、(十)及(十一)項所指的文件,須由參與競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參與競投公司負責的董事簽名,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此外,關於上款(一)及(八)項所指的文件,尚應以名譽承諾聲明載於或附於該等文件的資料及資訊均屬正確、符合現況及真實者。

    三、第一款(三)至(五)項、(七)及(九)項所指的文件,須附同一份聲明書,以名譽承諾聲明該等文件屬正本,如屬第一款(七)項所指的文件,則須聲明其屬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聲明書須由參與競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參與競投公司負責的董事簽名,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

    四、第一款(六)項所指的文件,須附同相關文件的電子檔案,以及以名譽承諾聲明電子檔案所載的資料與文件所提供的資料一致的聲明書,且相關聲明書須由參與競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參與競投公司負責的董事簽名,其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如電子檔案所載的資料與文件所提供的資料不符,以文件所提供的資料為準。*

    五、第一款所指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但因文件本身的來源或性質而使用其他語文作成者,參與競投公司應出具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並為法律認可的譯本,為所有及任何效力而言,該譯本均優於原文本,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如按照上款規定使用的非正式語文為英語,所提交的以英語作成的資料無需附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作成並為法律認可的譯本,但競投委員會要求將資料部分或全部翻譯為任一正式語文的情況除外。*

    七、如出現偽造文件或技術註記、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或被視為犯罪的其他行為,應向檢察院舉報,以便提起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

    八、遇有上款所指情況時,參與競投公司即被淘汰;如批給已判給參與競投公司,批給即失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六節

    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

    第五十五條

    擔保金的目的

    一、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應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一項擔保金。

    二、上款所指的擔保金可用作支付政府在競投程序中作出的一切開支,尤其是進行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及財力的程序所需的費用,此等開支是按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所承擔責任的比例分擔。

    第五十六條

    擔保金金額

    一、擔保金金額由行政長官在開投批示中訂定。

    二、如顯示有必要追加擔保金,行政長官可要求參與競投公司追加原先提供的擔保金。

    第五十七條

    提供擔保金的方式

    一、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可以現金存放、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供。

    二、屬現金存放方式者,須將現金以政府為收款人存放於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職能的信用機構,並須列明存放的用途。

    三、如競投方案未載有以現金存放方式提供擔保金所依的格式,擬以該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參與競投公司,應在存放時列明擔保金是為獲接納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而提供的,故可用作支付政府在競投程序中作出的一切開支。

    四、如競投方案未載有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擔保金所依的格式,擬以該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參與競投公司,應提交一份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據此由該信用機構確保即時支付政府要求的以擔保金金額為上限的任何款項,用作償還政府在競投程序中作出的開支。

    五、擬以保證保險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參與競投公司應提交一份保險單,據此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該類保險的公司確保即時支付政府要求的以擔保金金額為上限的任何款項,用作償還政府在競投程序中所作出的開支。

    六、所提供的銀行擔保及保證保險不得受解除條件或解除期限約束。

    七、如屬以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方式提供擔保金的情況,當擔保實體出現財力減弱而有跡象顯示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所承擔的義務時,競投委員會可要求以另一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替代原有的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

    八、提供或提取擔保金所引致的一切費用,由參與競投公司支付。

    第五十八條

    退回及終止

    一、不獲判給批給的參與競投公司,自知悉不獲判給批給時起,可請求退回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擔保金所存放的款項、取消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為此,政府應在隨後的二十日內促使採取所需的措施。

    二、如標書不獲接納,參與競投公司自知悉不獲接納的確定性決定時起,亦有權獲退回存款、取消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為此,政府應在隨後的二十日內促使採取所需的措施。

    三、如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不參與續後的競投階段,或因可歸責於參與競投公司的事實而導致標書不獲評審,又或雖已作出判給的決定,但因可歸責於承判公司的事實而無訂立合同時,擔保金則視為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第七節

    標書

    第五十九條

    標書的概念及行文

    一、標書是參與競投公司向政府表達訂立合同的意願,並指明在何種條件下願意訂立合同的文件。

    二、標書及附於標書的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且除按照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十三)項規定提交的附件外,其餘文件尚應翻譯成另一種正式語文。

    三、除競投方案予以禁止外,標書及附於標書的文件亦可以英語作成;在此情況下,競投委員會可要求將該等資料部分或全部翻譯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並為法律認可的譯本。

    第六十條*

    標書的種類

    一、不得提交選擇性或附屬性標書,但競投方案容許者除外。

    二、屬競投方案容許提交選擇性或附屬性標書的情況,應以清楚無誤的方式表明其屬選擇性或附屬性。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六十一條

    附於標書的文件及資料

    一、如競投方案未載有參與競投公司用作編製標書所依的格式,除須表達訂立合同的意願外,標書內尚須附同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 參與競投公司的認別資料;

    (二)參與競投公司建議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三)參與競投公司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建議說明書;*

    (四)說明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相關方面的經驗的報告書;*

    (五)參與競投公司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的博彩項目的投資計劃說明書;*

    (六)參與競投公司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的非博彩項目的投資計劃說明書;*

    (七)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第四章的規定而由承諾或保證對參與競投公司擬開展的投資及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第三人作出的聲明書,又或由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參與競投公司擬開展的投資及擬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該參與競投公司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作出的聲明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一)項

    (八)參與競投公司提出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娛樂場的管理計劃;*

    (九)參與競投公司提出的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十)參與競投公司就社會責任所提出的建議說明書;*

    (十一) 參與競投公司承諾按其建議的規定及條件經營所批給業務的聲明書;

    (十二) 競投方案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十三) 參與競投公司認為對評審其提交的標書屬重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包括其認為對說明以上各項所指任何文件或資料屬必要的技術性附件。

    二、第五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適用於按上款(十三)項規定提交的附件。*

    三、標書由參與競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參與競投公司負責的董事簽名,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

    四、第一款(七)項所指的文件,須附同一份證明該等文件屬正本的聲明書,聲明書須由參與競投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可使參與競投公司負責的董事簽名,簽名及身份須經公證認定。

    五、第五十四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適用於本條。*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六十二條

    應提交的資料的形式要件

    一、一切作投標之用的申請書、標書、聲明書及文件應以打印方式製作,且不得塗改、行間添字或用線刪劃字詞,但有理由顯示不塗改、行間添字或用線刪劃字詞屬不可行者除外。

    二、載於標書內的金額,尤其是溢價金的金額應以數目字及大寫的方式表述;數目字與大寫不符時,以大寫為準。

    第八節

    開啟標書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開標行為的目的及標的物

    一、開標行為的目的是為作出判給的決定而進行清理及準備工作,包括開啟載有標書及附於標書的文件及資料的封套、記錄參與競投公司及標書的基本資料、審查標書在形式上是否符合規範及糾正倘有的不符合規範的情事,以及決定接納或不接納標書。

    二、開標行為於投標期限屆滿後五個工作日內展開,由競投委員會主席下令展開及主持,並決定獲許可出席開標行為的人士。

    三、獲許可出席開標行為的其中一人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長專門指定的檢察院代表。

    四、除非政府另有規定,否則開標行為不屬公開行為,只有獲明確許可的人士方可出席,而該等人士均須遵守保密義務。

    五、開標的會議是連續的,且包括履行一切手續所需的會議,但競投委員會另有決議者除外。

    第六十四條

    會議錄

    一、在開標行為中發生的一切事宜,應由競投委員會秘書記錄於會議錄內,並應由其簽署及由所有出席者簽名。

    二、如開標行為由多次會議組成,應為每一次會議製作獨立的會議錄。

    三、為提出聲明異議或行政上訴,參與競投公司可透過申請取得以上兩款所指會議錄的副本。

    第六十五條

    參與競投公司及標書的記錄

    在開啟封套前,按接收標書的先後次序編製參與競投公司的名單,該名單須附於上條所指會議錄,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第六十六條

    封套的開啟及核實文件上的編號和簡簽*

    一、外封套的開啟按有權限部門或實體接收封套的先後次序進行,從每一外封套取出應有的兩個封套。

    二、按同一次序開啟封套上註明“文件”字樣的各個封套。

    三、註明“文件”字樣的封套所載的文件,須由競投委員會秘書或由競投委員會主席指定的人員核實每版編號及總版數,並於每版簡簽;如文件多於一頁且以防脫頁及增頁的方式裝釘,則只須在第一版簡簽。*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六十七條

    就參與競投公司的資格作出的決定

    一、經遵守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及審查參與競投公司所提交的文件及資料後,由競投委員會就獲接納及不獲接納進入續後階段的公司的資格作出決定,並就不接納該等公司的理由作出決定。

    二、處於下列任一情況的參與競投公司在本階段不獲接納,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 未提交一切必須提交的資格文件;

    (二)未提交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或根據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所作成的文件;*

    (三) 未按競投方案所定條件提交文件。

    三、提交的文件不符合非主要手續的參與競投公司仍可有條件地獲接納,但不符合規範的情事應在競投委員會專門訂定的期限內補正,否則接納無效。

    四、如因不取決於本身意願且具適當解釋並為競投委員會所接納的理由而未提交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四)、(五)及(九)項所定任一資格文件的參與競投公司,仍可有條件地獲接納,但其必須在專門訂定的期限內提交所欠文件,否則接納無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六十八條

    所提交文件的對照表

    在開啟封套上註明“文件”字樣的封套後,須由競投委員會編製一份參與競投公司按照第五十四條規定提交的文件的對照表;對照表尚須載有就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所作決定的說明,以及屆時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十九條

    對不接納參與競投公司的決定提出的聲明異議

    一、任何參與競投公司可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對不獲接納或有條件地獲接納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

    二、擬提出聲明異議的參與競投公司,除可為此而按照第六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取得會議錄的副本外,尚可查閱按照上條規定編製的對照表並取得其副本,有關資料應立即提供予該等參與競投公司;如未能即時向該等參與競投公司提供上述資料,提出聲明異議的期限自向該等公司提供資料之日方起算。

    三、通知書應指明參與競投公司的代理人或參與競投公司專門委託的人有權提出聲明異議及查閱上款所指資料,以及指明有關期限;擬查閱資料的人應出示身份認別資料及出示證明其身份的書證,而書證的副本應附於下款所指的記錄內。

    四、對查閱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資料的人應予以記錄,記錄內須載有查閱人應聲明已知悉須遵守保密義務的警告,並由查閱人簽名。

    五、在任何情況下,其餘的參與競投公司均不得查閱由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提交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的“參與競投公司、承批公司或其法人股東或法人董事資料披露表”***及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二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或自然人董事個人資料披露表”***所載的資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

    第七十條

    標書封套的開啟及核實文件上的編號和簡簽*

    一、作出接納的決定後,按參與競投公司名單內的排列次序,開啟獲接納參與競投公司提交的封套上註明“標書”字樣的封套。

    二、對標書及附於標書的文件及資料的編號進行核實及簡簽,適用第六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七十一條

    就接納標書作出的決定

    一、宣讀標書後,對標書的形式作審查及對是否接納標書作出決定。

    二、處於下列任一情況的標書不獲接納:

    (一)未附同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一)項至(十二)項,以及競投方案所規定的必要文件及資料;*

    (二) 不符合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三)存在限制競爭的不法行為的強烈跡象。*

    三、不符合非主要手續的標書仍可有條件地獲接納,但不符合規範的情事應在專門訂定的期限內補正,否則接納無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七十二條

    所提交標書的對照表

    開啟封套上註明“標書”字樣的封套並就是否接納標書作出決定後,須由競投委員會編製一份參與競投公司按照第六十一條規定提交的標書的對照表;對照表尚須載有就每一標書所作決定的說明,以及其他認為適宜載明的事宜。

    第七十三條

    對不接納標書的決定提出的聲明異議

    利害關係人可對不接納標書或有條件地接納標書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相應的情況。

    第七十四條

    開標行為的結束

    決定接納標書後,開標行為則視為結束。

    第九節

    諮詢及磋商

    第七十五條

    諮詢

    一、諮詢的目的是介紹***及評審標書,亦可包括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三款首部分所指的磋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三)項

    二、開投批示應訂定最少須進行的諮詢階段的數目,但不妨礙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適用。

    三、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諮詢階段,競投委員會可在每一階段終結時,基於與標書有關的原因或與適當資格或財力有關的理由,又或因對第七十八條所訂標準的考慮而決定淘汰某一或某些參與競投公司。*

    四、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利益的理由,政府可決定招回在之前各個階段被淘汰的參與競投公司,為此應在該等公司中選擇提供最佳條件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01號行政法規

    第七十六條

    標書

    一、如只有一個諮詢階段,則標書的形式及內容,以及應附於標書的文件,均與第六十一條及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所規定者相同。

    二、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諮詢階段,則在承接首階段的各個階段中所提交的標書無須附同任何文件,但競投委員會特別規定的文件除外。

    三、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中,後續標書得以明示的方式部分地援引前標書的內容,在此情況下,應以清楚無誤的方式指出對被修正標書所作的變更。

    四、後續標書的提交期限及後續標書的內容或要件,由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規定或由行政長官在前一階段終結時以批示規定,如無相反規定及不妨礙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第七節對首份標書所作的規定。

    五、除另有規定外,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三款首部分所指磋商完結後或進行期間,在不妨礙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參與競投公司得在同一階段內及在臨時判給行為後,提交一份以上的後續標書。

    第七十七條

    磋商

    一、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三款首部分所指與參與競投公司的磋商,在競投委員會指派的代表面前以非正式的方式或按競投委員會所定規則進行,並由代表中的其中一人主持會議。

    二、磋商得在訂立批給合同前的任何競投階段中進行,除另有規定外,磋商會議的次數不限。

    三、經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適當召集的參與競投公司應參加磋商會議,缺席會議可引致被淘汰且喪失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但競投委員會認為有適當理由缺席,則不在此限。

    四、競投委員會可決定個別地與每一參與競投公司或共同地與部分或全部參與競投公司維持磋商。

    五、將磋商會議記錄於會議錄的方法由競投委員會決定,並可採用能使人明白的摘要方式進行記錄。

    六、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三款首部分所指磋商進行期間,競投委員會可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利益為由,淘汰已獲臨時判給批給的某一或某些參與競投公司,並可決定將批給臨時判給之前未獲臨時判給的某一或某些參與競投公司,為此應在該等公司中選擇在競投中提供最佳條件者。

    七、除另有規定外,獲臨時判給批給的參與競投公司在上款所指磋商完結後或進行期間,在不妨礙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可被邀提交一份或一份以上的後續標書。

    第十節

    判給

    第七十八條

    判給批給的標準

    一、批給是判給在經營及操作娛樂場幸運博彩方面被認為具備適當資格及財力,且提供最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的參與競投公司。

    二、在甄選參與競投公司及進行評標時,尤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建議的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二)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計劃;*

    (三)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相關方面的經驗;*

    (四)博彩項目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帶來的利益;*

    (五)管理娛樂場的計劃;*

    (六)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七)擬承擔的社會責任。*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七十九條

    不判給

    一、行政長官認為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時,有權決定不判給供競投的全部或部分批給。

    二、尤其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以不判給全部或部分批給:

    (一) 批給的判給被推遲;

    (二) 所有標書或條件較佳的標書所提供的價值過低或不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 因嗣後發生重大情節而必須對批給或競投的規則及條款作出結構性的修正或更改;

    (四) 有強烈依據推定參與競投公司之間互相串通,尤其透過可能引致虛假競爭的手法、行為或協議互相串通;

    (五) 在完成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競投後,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的數目低於第九十八條第二款所定數目的情況。

    第八十條

    批給合同擬本

    一、批給合同擬本在判給行為前須送交獲選標書的參與競投公司,以便其在五日內就擬本表示意見。

    二、如參與競投公司不在上述期限內表示意見,擬本視為被核准。

    第八十一條

    對擬本提出聲明異議

    一、如批給合同擬本引致違反作為競投依據的資料、標書或參與競投公司就標書作出的書面解釋所載的義務,或引致未有載入該等資料、標書或書面解釋的義務,則容許對批給合同擬本提出聲明異議。

    二、如聲明異議未被全部或部分接納,且參與競投公司自獲悉有關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透過競投委員會通知政府退出批給的判給,則參與競投公司不負訂立合同的義務,且不喪失為獲接納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

    三、如參與競投公司不在上款所指期限內通知政府退出批給的判給,則喪失為獲接納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2號行政法規

    第八十二條

    判給的定義及通知

    一、判給是指行政長官藉此接納獲選參與競投公司的標書的行為。

    二、臨時判給由行政長官在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上作出的批示為之,選出數目與判給的批給數目相等的參與競投公司。

    三、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由競投委員會編製。

    四、須將臨時判給通知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並須立即命令該等公司在屆時訂定的期限內提供應付的且已明確訂定金額的履行擔保。

    五、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接獲臨時判給的通知後,尚須在訂定的期間內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交能證明已經以現金繳付金額不少於澳門元五十億元的公司資本,且該公司資本已存放於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的資料,以及能證明具備符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的常務董事的資料。*

    六、博彩監察協調局應就上款所指資料進行分析核實,並向競投委員會提交報告,以確認參與競投公司已符合有關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規定。*

    七、亦須在十五日內將臨時判給通知其餘在臨時判給前一階段已獲接納的參與競投公司。*

    八、判給是透過由行政長官就競投委員會編製的具說明理由的報告書所作的批示為之,並須於十五日內通知第四款及上款所指的參與競投公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八十三條*

    判給的失效

    一、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不按時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所規定的擔保金,且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且被視為具適當理由的事實而被阻礙按時提供上述擔保金,則喪失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不按時履行上條第五款規定的關於公司資本及常務董事的義務,且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且被視為具適當理由的事實而被阻礙按時履行上述義務,則喪失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並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2號行政法規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節

    履行擔保

    第八十四條

    參與競投公司所提交的擔保*

    一、每一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必須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

    二、政府尚可透過競投委員會要求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所定的特別銀行擔保,以保證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繳納應繳的溢價金。

    三、如已提供上款所指擔保,且該擔保在整體上能擔保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履行其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則第一款所定的擔保金可獲政府透過競投委員會免除。

    四、政府可透過競投委員會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要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提供特別的銀行擔保,以保證繳納等於預計為每月須繳納的博彩特別稅款總和的款項。

    五、如有命令須提供以上各款規定的所有或其中兩項擔保,政府可透過競投委員會許可以單一憑證提供。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八十五條

    動用擔保

    如承批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不繳納亦不反駁被科處的罰款,又或不履行已結算及確定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則無須經過司法裁判,政府均可動用所提供的擔保。

    第八十六條*

    金額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擔保的金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且應在判給行為前將之通知參與競投公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八十七條

    提供的方式

    一、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可按照競投方案或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以現金存放,又或以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方式提供,經行政長官或競投委員會許可,亦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任何附設方式提供。**

    二、現金存放須以政府為收款人存放於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職能的銀行機構,並須列明存放的用途。

    三、如競投方案未載有以現金存放方式提供擔保金所依的格式,擬以該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應在存放時列明擔保金是用於擔保正確及按時履行其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故可由政府按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動用。

    四、如競投方案未載有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擔保金所依的格式,擬以該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應提交一份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又或當有理由證明由該類信用機構發出文件屬不可行或對參與競投公司帶來過重負擔或對參與競投公司不利時,提交由經政府透過競投委員會予以許可的外地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據此由有關信用機構確保即時支付政府按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的以擔保金金額為上限的任何款項。*

    五、擬以保證保險方式提供擔保金的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應提交一份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該類保險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又或當有理由證明由該類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屬不可行或對參與競投公司帶來過重負擔或不利時,提交由經政府透過競投委員會予以許可的外地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據此由有關保險公司確保即時支付政府按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的以擔保金金額為上限的任何款項。*

    六、所提供的銀行擔保及保證保險不得受解除條件或解除期限約束。

    七、如屬以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提供擔保金的情況,當擔保實體出現財力減弱而有跡象顯示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所承擔的義務時,政府可要求以另一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替代原有的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

    八、提供或提取擔保金所引致的一切費用,由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支付。

    九、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可將為獲接納參與競投而提供的擔保金轉換為擔保正確及按時履行其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的擔保金,但須作出必要的調整或追加。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2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十二節

    批給合同

    第八十八條

    訂立批給合同的期限

    一、批給合同應自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提供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之日起三十日內訂立。**

    二、政府最少須提前五日,透過競投委員會以公函通知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按照經核准擬本的規定訂立批給合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三、如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未按指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前往訂立批給合同,且並非因不取決於其意願並在三日內提出具適當理由解釋的事實而被阻礙前往時,則喪失第一款所指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且與在臨時判給行為中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有關的判給亦告失效,但行政長官另有決定者除外。如判給失效,則適用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

    四、如政府未在第一款所定期間內促使訂立批給合同,承判公司可拒絕嗣後訂立該合同,並有權在九十日內要求償還因提供擔保金而作的一切開支及其他負擔,以及進行審查是否具備適當資格及財力的程序所需的費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002號行政法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八十九條

    納入批給合同的資料

    一、所提交的標書視為批給合同的組成部分,但被該合同明示或默示排除的部分除外。

    二、訂立批給合同所需的文件如並非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時,應附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成並為法律認可的譯本,為所有及任何效力而言,該譯本均優於原文本。

    第九十條

    合同條款

    批給合同尤須載明關於下列事宜的條款,且不妨礙上條規定的適用:

    (一) 說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為批給實體,以及依法指派的代表的身份資料;

    (二) 承批公司及其代理人的認別資料,以及對賦予該等代理人權力使承批公司負責的章程規定或行為的說明;

    (三) 判給行為的說明;

    (四) 須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以及本行政法規第三章及第四章關於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方面的規定;

    (五) 每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及承諾經營的娛樂場數目;

    (六)承批公司承諾於批給期間內至少經營的博彩桌及博彩機數目;*

    (七) 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的批給期間;

    (八)承批公司所承擔的溢價金金額,並列明其中的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

    (九)承批公司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每年撥出的款項的金額;*

    (十)承批公司按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每年撥出的款項的金額;*

    (十一)承批公司開拓外國客源市場的計劃;*

    (十二)承批公司承諾開展的博彩投資,以及有利於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非博彩元素多元發展項目的義務;*

    (十三)承批公司管理娛樂場的計劃;*

    (十四)承批公司監察及預防娛樂場內不法活動的方案;*

    (十五)承批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承諾或計劃;*

    (十六)須遵守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七條關於承批公司的公司資本及股份的規定;*

    (十七)按法律規定應由承批公司提供的擔保金及擔保;*

    (十八)須履行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

    (十九)須嚴格及按時履行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稅務義務以及提供帳目的義務;*

    (二十)如有第16/200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及續後各條規定的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撥予批給的情況,承批公司須履行其就該等財產所承擔的法定義務;*

    (二十一)承批公司按批給合同的規定及條款經營所批給業務的義務;*

    (二十二)承批公司對放棄特別法院管轄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的義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九十一條

    關於批給合同的手續

    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的批給合同,是透過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或獲授權簽署批給合同的政府成員與承判公司代表簽訂公證書而訂立。

    二、公證書應載明在財政局的記錄簿冊內,並由財政局的專責公證員擔任公證官員。

    三、批給合同的修訂本及附錄,按相同規則及方式處理,亦應載明在財政局的記錄簿冊內。

    四、批給合同、其修訂本及附錄,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五、每一承批公司獲發有關批給合同的經認證副本,以及合同的修訂本及附錄的經認證副本,包括作為合同組成部分的一切資料。

    六、因訂立合同以及因合同的修訂本及附錄而產生的開支及負擔,由承批公司支付。

    第九十二條

    開業的日期

    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政府透過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明確認可為承批公司開業的日期,方視為該承批公司開業的日期。

    第七章

    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競投

    第九十三條

    競投制度

    一、限制競投由一預先評定資格的階段展開,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受規範簡單公開競投的且不與其性質或以下規定相抵觸的規定約束。

    二、在預先評定資格的階段內,投標不包括提交標書,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關於提交標書的規定亦不適用。

    第九十四條

    候選申請

    一、候選申請應附具第五十四條規定提交的關於資格的文件,以及證明符合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標準所需的一切文件。

    二、競投委員會可例外地免除在申請候選時提交上款所指的部分文件,並訂定提交的期限。

    三、按照第五十四條規定提交的關於資格的文件,應放入不透明、密封及用火漆封口的封套內,封套上應註明“關於預先評定資格的文件”的字樣,並列明姓名或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文件。

    四、證明符合第九十七條規定預先評定資格階段的甄選標準所需的文件,應放入具上款所指特點的封套內,封套上應註明“證明符合預先評定資格階段的甄選標準的文件”的字樣,並列明姓名或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文件。

    五、以上兩款所指的封套應放入第三個封套內,該封套同樣是不透明、密封及用火漆封口,封套上應註明“外封套── 預先評定資格”的字樣,並列明姓名或參與競投公司的公司名稱,以及說明是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關的文件,以便將之呈交有權限的部門或實體,並索回收據。

    第九十五條

    候選申請的提出

    一、在限制競投中,凡具備必需的形式要件,尤其是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要件的實體均得投標,但不妨礙行政長官就申請進入預先評定資格階段的候選程序而發出特別邀請的權能。

    二、開投批示所定的投標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九十六條

    開啟候選申請資料的行為

    前章第八節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預先評定資格的階段,但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除外。

    第九十七條

    甄選標準

    一、政府在取得競投委員會的意見後,透過批示在申請進入預先評定資格階段的參與競投公司中甄選獲接納進入諮詢階段者。

    二、凡證明具備經營所批給業務所需的專業、經濟、財力或其他條件的參與競投公司,均獲接納進入下一階段。

    三、在決定進行預先評定資格階段的批示中,須考慮下列的特定甄選標準,但不妨礙競投方案的規定:

    (一) 參與競投公司或其控權股東在經營幸運博彩方面的經驗;

    (二) 參與競投公司或其控權股東在經營相關業務方面的經驗;

    (三) 參與競投公司的董事在管理娛樂場或相類企業方面的經驗;

    (四) 參與競投公司或其控權股東的商譽;

    (五) 參與競投公司的經濟及財務狀況,如有控權股東,亦須考慮其經濟及財務狀況。

    第九十八條

    接納進入諮詢階段

    一、須將決定進行預先評定資格階段的批示通知所有參與競投公司。

    二、除行政長官另有批示外,尤其在開投批示中另有規定,應在供競投的批給數目基礎上,另外增加至少兩間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進入諮詢階段。*

    三、獲選的參與競投公司數目低於上款所定數目時,政府可邀請被公認為具商譽的企業按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交標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八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九十九條

    參與競投公司的組合

    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適用於參與競投公司的組合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該等公司可獲接納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條

    違反放棄特別法院管轄並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的聲明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十)項所指的放棄特別法院管轄並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的聲明者,視具體情況而定,喪失第16/2001號法律第十條第四款或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六)項規定的擔保金,擔保金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二、因違反上款所指聲明而引致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的一切費用或開支,由違反聲明的實體支付,與支付該等費用或開支有關的債務透過稅務執行程序收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一百零一條

    主要僱員*

    一、為適用第16/200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屬於參與競投公司及承批公司主要僱員的具體職位。*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給予特定期間,讓參與競投公司呈交其擬指定為主要僱員的名單,以及有關的“參與競投公司或承批公司主要僱員資料表”。*

    三、上款所指期間最遲於作出臨時判給通知之日起計九十日內結束。*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第一百零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第八條第七款所指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附件二*

    (第八條第七款所指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附件三*

    (第八條第七款所指者)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22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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