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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200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1/2005

刊登日期:

2005.12.19

版數:

1113-1115

  • 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 - 制定《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  
    相關類別 :
  • 旅遊證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2005號行政法規

    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二十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三條

    有效期

    旅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七年,且不得延長;在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該證多次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十條

    收費

    一、旅遊證的簽發費用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

    二、 ..............

    第二條

    附件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代替。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旅遊證的印件

    個人資料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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