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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5/2009

刊登日期:

2009.2.2

版數:

393-394

  •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相關類別 :
  • 中小企業援助 - 工商產業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09號行政法規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

    第14/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援助款項的用途

    援助款項須主要用於: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企業的營運資金;

    (九)中小企業因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財政需求。

    第五條

    援助款項限額及償還期限

    一、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一筆上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的免息援助款項。

    二、 ...................

    三、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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