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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4/2006

刊登日期:

2006.10.31

版數:

1265-1266

  •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相關類別 :
  • 中小企業援助 - 工商產業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4/2006號行政法規

    修改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援助款項的用途

    援助款項須主要用於: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宣傳及推廣活動;

    (七)提升企業的經營能力或競爭力;

    (八)中小企業因第二條(二)項所指情況的財政需求。

    第五條

    援助款項限額及償還期限

    一、每一企業可獲提供一筆上限為$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整)的免息援助款項。

    二、受惠企業須於作出批給批示之日起計八年內清償援助款項。

    三、......

    第九條

    申請

    一、......

    (一)......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最少兩年。

    二、 ......”

    第二條

    增加

    第9/2003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二十條-A,其行文如下:

    “第二十條-A

    過渡規定

    一、第五條規定的制度惠及已按原制度獲得援助款項的企業。

    二、符合本行政法規所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依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批給新的援助款項的申請。

    三、申請新的援助款項須以將款項用於新項目為由。

    四、在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金額內須扣除之前已獲批給的援助款項。”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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