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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2/8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3/1988

刊登日期:

1988.8.15

版數:

3287

  • 訂定及核准本地區將設立之彩色電視系統。
相關法規 :
  • 第18/83/M號法令 - 訂定使用無綫電通訊有關措施--撤銷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六二○號立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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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視聽廣播業務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32/88/M號訓令

    八月十五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有必要為本地區核准一種國際認可,尤其是獲國際電信聯盟認可的彩色電視制式,以便既可間接訂定應使用的各項設備須符合的主要技術特徵,又可將有關事宜通知國際無線電信諮詢委員會;

    考慮到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四條第四款c項的規定;

    經諮詢澳門廣播電視有限公司的意見;

    並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後;

    應郵電司的建議;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職權,下令:

    第一條

    核准澳門地區的彩色電視制式為PAL I制式。

    第二條

    上條所指的制式的技術特徵載於國際無線電信諮詢委員會第624-3號報告書,其葡文版中最重要的各方面構成本法規的附件一。

    第三條

    由郵電司負責監察現時制定的規定的遵守情況。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文禮治

    暫未能提供第二條所指技術特徵的中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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