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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2/95/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7/1995

刊登日期:

1995.4.24

版數:

581

  • 訂定外港及九澳港之新邊緣--廢止七月三十一日第一二二/八九/M號訓令之第三條及第四條。
相關法規 :
  • 第6/86/M號法律 - 訂定澳門地區水域公有權新制度。
  • 第122/89/M號訓令 - 訂定澳門地區港口沿岸範圍。
  •  
    相關類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95/M號訓令

    四月二十四日

    七月二十六日第6/86/M號法律在訂定本地區水域公產新制度時,規定由訓令定出已存有或將建成之港口之邊緣。

    為遵守此規定,七月三十一日第122/89/M號訓令對本地區港口,包括內港、外港及九澳港之邊緣進行了訂定,並在其所附地圖中予以標明。

    鑑於新外港客運碼頭之落成,以及因九澳港新燃料碼頭之建成而引起之變化,改變了該等港口邊緣之形狀,因此急須將原有地圖替換,使之配合現況。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第一條 外港之邊緣為附件之第四及第五號地圖所示者。

    第二條 九澳港之邊緣為附件之第六、第七及第八號地圖所示者。

    第三條 廢止七月三十一日第122/89/M號訓令第三條及第四條。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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