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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8/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33/2010

刊登日期:

2010.8.16

版數:

629-630

  • 訂定海關關長、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監督對海關關員行使的紀律懲戒權及授予海關關長對海關文職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相關法規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第11/2001號法律 - 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若干廢止。
  • 第3/2003號法律 - 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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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8/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七條第八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對海關關員的紀律懲戒權

    海關關長、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監督對海關關員行使的紀律懲戒權,分別與《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附件G表內第II欄,第III欄,第IV欄,第V欄,第VI欄及第VII欄所指的實體的紀律懲戒權相同。

    第二條

    對海關文職人員的紀律懲戒權

    授予海關關長對海關文職人員行使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規定的紀律懲戒權,並可科處最高至一百八十日的停職處分。

    第三條

    海關關長的紀律懲戒權

    本行政命令所訂定的海關關長的紀律懲戒權,包括海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的領導及主管的紀律懲戒權。

    第四條

    訴願

    對在本行政命令訂定的紀律懲戒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第五條

    追認

    追認在本行政命令標的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第六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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