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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6/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48/1997

刊登日期:

1997.12.2

版數:

1658

  • 規範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之工作——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0/GM/96號批示。
廢止 :
  • 第100/GM/96號批示 - 為一九九七年度定出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  
    相關法規 :
  • 第7/97/M號法律 - 訂定司法公務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官職、職程制度及報酬通則之大綱。
  • 第53/97/M號法令 - 核准司法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第54/97/M號法令 -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之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 —— 若干廢止。
  • 更正 - (第96/GM/97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法務局 - 檢察長辦公室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GM/97號批示

    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四條第三款,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規定,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有權因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而收取附加報酬。

    然而,上述條文規定該附加報酬係按工作時數分級訂定,且在任何情況下,該報酬總額不得超過有關人員薪俸之百分之三十五。

    此外,上述條文亦規定,有關附加報酬之事宜由總督以批示作細則性規範。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第三條第六款及第四條第三款,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一、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僅收取下款所定之每月附加報酬作為回報。

    二、每月之附加報酬按每月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之工作時數而定,並根據以下規定,以有關人員之薪俸百分比表示:

    a)十五小時或十五小時以下——15%;

    b)十六小時 至二十五小時——25%;

    c)二十六小時至三十五小時——32.5%;

    d)三十五小時以上——35%。

    三、廢止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之第100/GM/96號批示

    四、本批示於本月首日產生效力。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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