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5/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33/1995

刊登日期:

1995.8.14

版數:

1420

  • 說明具有財政自治權之實體承擔為其提供服務之工作人員在衛生護理方面之負擔之規定。
已更改 :
  • 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
  • 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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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4/86/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2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GM/95號批示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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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三)人員通則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郵電局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民航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澳門大學 - 澳門基金會 - 澳門理工大學 - 社會保障基金 - 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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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GM/95號批示

    鑑於有需要澄清財政獨立實體承擔為其部門工作人員之衛生護理之責任,又考慮到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以下簡稱“ETAPM”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一、財政獨立公共實體之工作人員應承擔《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作為衛生護理之供款,在有關報酬內扣除並將由該等實體轉入澳門衛生司作為該司本身收入。

    二、所有向上款所指人員提供衛生護理之責任是由澳門衛生司承擔,而其運作所需之各預算撥款由本地區總預算確保。

    三、上各款之規定,就有關從退休金內扣除之供款方面及向領取退休金人士提供衛生護理責任的支付方面,同樣適用於澳門退休基金會。

    四、第一、二款的規定不包括下列實體,該等實體應將在報酬內扣除的供款作為本身收入,並按現行價目表將《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衛生護理的負擔支付給衛生局:*

    a)澳門金融管理局;*

    b)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c)澳門大學;*

    d)澳門基金會;*

    e)澳門理工學院。*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4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為著上款規定之效力,澳門衛生司決算每季之債務責任並將之通知應作出有關結算和繳付之債務實體。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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