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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11/1996

刊登日期:

1996.3.11

版數:

663

  • 核准澳門接種計劃(PVM)。
被廢止 :
  • 第2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  
    相關法規 :
  • 第24/86/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 第13/96/M號法令 - 規範個人接種手冊之發出及使用——若干廢止。
  • 第18/GM/96號批示 - 核准澳門接種計劃(PVM)。
  •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8/GM/96號批示

    鑑於有必要核准澳門防疫接種計劃(PVM):

    總督根據三月四日第13/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防疫接種計劃(PVM)。

    二、澳門衛生司有權限核准實施澳門防疫接種計劃所需之技術規定及指導。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澳門防疫接種計劃

    A—— 接種:

    1. 結核病疫苗(減毒活細菌)…………………………BCG
    2. 乙型肝炎疫苗(血漿—— 純病毒抗原)…………VAHB a)
    3. 脊髓灰質炎疫苗(減毒活病毒,血清型I-II-III)………VAP
    4. 白喉、破傷風、百日咳疫苗—— 三聯 (類毒素及滅活細菌) DTP
    5. 痳疹疫苗(減少活病毒)………………………………VAS
    6. 痳疹、流行性腮腺炎及風疹疫苗 —— 三聯病毒(減少活病毒)VASPR
    7. 白喉、破傷風疫苗(類毒素)……………………………DT
    8. 風疹疫苗(減少活病毒)……………………………VAR b)
    9. 破傷風疫苗(類毒素)…………………………………VAT

    a)VAHB無須預先作免疫測試,且根據澳門衛生司所發出之規定,適用於所有十二歲及十二歲以下之兒童,以及容易受感染組別之人士。

    b)VAR無須預先作免疫測試,且根據澳門衛生司所發出之規定, 適用於所有十歲至十三歲之女童,以及容易受感染組別之人士。

    B—— 接種時間表—— 由出生起之一般時間表:

    出生後第一個星期……………………………BCG1+VAHB1 a)
    第一個月…………………………………………………VAHB2
    第二個月……………………………………………VAP1+DTP1
    第四個月…………………………………………VAP2+DTP2
    第六個月………………………………VAP3+DTP3+VAHB3 a)
    第九個月…………………………………………………VAS b)
    第十五個月……………………………………………VASPR c)
    第十八個月………………………………………VAP4+DTP4
    第五年至第六年……………VAP5+DT+VAHB4+BCG2 d)
    第十年至第十三年………………………………VAR+VAT e)

    a)得實施於身體之不同部位。

    b)如流行病情況證明有需要,得自第六個月起實施。

    c)如兒童從未接受過麻疹疫苗之接種,或流行病清況證明有需要,得自第十二個月起實施。

    d)BCG2只有在注射結核菌毒試驗呈陰性反應後方可實施,並得實施於身體之不同部位。

    e)VAR僅實施於女童。VAT應每隔十年實施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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