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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3/8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87

刊登日期:

1987.12.28

版數:

3309

  • 核准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廢止經十一月三日第四八/八六/M號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條修改的五月二十五日第一零三/八五/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85/90/M號法令 - 核准適用於無線電器服務的收費暨罰款總表--若干撤銷。
  •  
    已更改 :
  • 第96/88/M號法令 - 更改及附加適用於無線電電器服務之稅及罰款表。
  • 第15/90/M號法令 - 關於無線電電器服務費用及罰款總表內增設一項目事宜。
  •  
    廢止 :
  • 第103/85/M號訓令 - 核准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撤消十二月廿八日第六七/八二/M號法令之附表。
  •  
    相關法規 :
  • 第67/82/M號法令 - 修訂對無線電服務可引用之收費及罰款總表。
  • 第48/86/M號法令 - 核准無線電通訊廳行政制度。
  • 第60/97/M號法令 - 調整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 廢止十二月十八日第69/95/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5/90/M號法令 廢止

    第73/87/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八日

    鑑於有需要對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核准實施於無線電器服務的收費暨罰款總表,不論其金額或名稱方面,均須作出調整。

    又鑑於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所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賦予之權, 着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核准附入本法令實施於無線電器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二、對上款所指表的修改,將以訓令行之。

    第二條

    撤消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及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效力所引致的修改。

    第三條

    本法令於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頒行

    護督 薛民信


    無線電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0/97/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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