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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92

刊登日期:

1992.1.20

版數:

191

  • 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相關法規 :
  • 第19/89/M號法令 - 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燃料及電流 - 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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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M號法令

    一月二十日

    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通過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為石油產品之儲存及其工業處理之管制工作設定了條件,使該等工作能在必要之安全條件下進行。

    在該法令經兩年之生效後,發覺到其中之一項規定限制過嚴,因而有需要對其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通過之規章第十七條f)項之條文修改如下:

    f) 在同一油塢內第一類產品之油庫總儲存量不得超過二萬立方米,第二類產品不得超過四萬立方米,第三類產品不得超過五萬立方米。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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