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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7/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6/1998

刊登日期:

1998.6.29

版數:

777

  • 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 —— 廢止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14/2020號法律 - 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  
    部份被廢止 :
  • 第5/2006號法律 - 司法警察局。
  • 第9/2006號行政法規 - 訂定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已更改 :
  • 第28/99/M號法令 - 在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內增加第五十四——A條(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結構)。
  • 第23/2001號行政法規 - 修改核准司法警察局組織的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
  •  
    廢止 :
  • 第61/90/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若干撤銷。
  • 第129/92/M號訓令 - 關於訂定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及刑事偵查助理員每週工作時數為四十五小時及訂定補充性報酬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136/91/M號訓令 - 訂定司法警察司人員招聘、甄選、考試程序、特別制度職程培訓課程及實習規範之原則。
  • 第9/97/M號法令 -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司法警察司以及治安警察廳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 第27/98/M號法令 - 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 —— 廢止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
  • 第32/98/M號法令 - 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 更正 - 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架構)
  • 第26/99/M號法令 - 訂定司法警察司人員職程之特別制度——廢止九月二十四日第60/90/M號法令。
  • 第47/99/M號法令 - 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人員轉入司法警察司編制內。
  •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 - 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4/2020號法律 廢止

    第27/98/M號法令

    六月二十九日

    鑑於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公布至今已逾七年,而新《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已開始生效,且有關刑事紀錄之工作亦已轉由澳門身分證明司負責,故現宜使司法警察司具有一新組織架構。

    同時,藉此機會可為司法警察司設立一個能更有效預防、調查及打擊犯罪並能配合本地化進程以及符合將來需要之組織架構,而此亦是一項刻不容緩之工作。

    因此,司法警察司須建立一個更精簡之新組織,使該刑事警察機關能良好運作,並使負責調查犯罪及協助司法當局之現代警察能回應所面對之挑戰。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及第二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6號法律

    第三章

    人員

    第一節至第三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6號法律

    第四節

    紀律制度

    第四十九條

    (一般原則)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有關紀律事宜之規定及本法規所載之特別規定,適用於司法警察司之人員。

    第五十條

    (提起紀律程序之時效)

    因嚴重違法行為而提起之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十年。

    第五十一條

    (極嚴重之違反紀律行為)

    除《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所指者外,下列者亦視為可處以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處分之極嚴重違反紀律行為:

    a)對受其保護或拘押之人濫用職權,以及作出不人道、有辱人格、歧視與侮辱之行為;

    b)個人或集體違抗有關當局或主管,或不服從由該等人員發出之正當命令;

    c)在應提供幫助之情況下不提供幫助;

    d)親身或透過他人兼任不獲許可之職務;

    e)醉酒、吸用有毒藥物、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

    f)妨礙司法;

    g)與屬黑社會或被視為黑社會之人聯繫;但屬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i 項第二部分所規定之情況除外;

    h)親身或透過另一人具有之財產、收益或生活水準與合法收取之報酬,又或親身或透過該人申報或解釋之合法收益比較明顯不相稱。

    第四章*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6號法律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附表*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6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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