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20/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9/1993

刊登日期:

1993.5.10

版數:

2323

  • 訂定在司法、登記暨立契總庫工作之散位人員及為司法、登記及立契制度範圍服務之人員負擔由該總庫負責。
被廢止 :
  • 第10/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法務公庫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20/93/M號法令 - 訂定在司法、登記暨立契總庫工作之散位人員及為司法、登記及立契制度範圍服務之人員負擔由該總庫負責。
  • 第64/93/M號法令 - 重訂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制度--廢止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2003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0/93/M號法令

    五月十日

    鑑於登記體系、公證體系及司法體系現代化之要求不斷增加,故需根據包工制度提供臨時勞務,該勞務之負擔由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承擔。

    因此,有需要保障有關之工作連續及持久進行,且在某些情況下,有必要按散位制度與有關人員訂立合同,而該負擔仍由上述實體承擔。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對人員之負擔)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對在其公庫內提供勞務之散位人員,以及對司法體系、登記體系及公證體系,尤其是實行現代化計劃方面提供輔助之機關之新散位人員,承擔有關負擔。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規章自公布後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