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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9/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0/1990

刊登日期:

1990.5.14

版數:

1717

  • 關於設立學生福利廳事宜。
被廢止 :
  • 第81/92/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若干撤銷。
  •  
    相關法規 :
  • 第10/86/M號法令 - 訂定教育文化司改名為教育司及核准有關章程--撤銷九月二十八日第271-F/79/M號法令、九月二十五日第54/82/M號法令及十二月七日第258/85/M號訓令。
  • 第17/90/M號法令 - 關於核准管制學生福利活動之規則及設立學生福利基金及諮詢委員會。
  • 第18/90/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學生福利基金和學生福利基金諮詢委員會性質及運作規則、撤銷助學金基金會--若干撤銷。
  • 第19/90/M號法令 - 關於設立學生福利廳事宜。
  • 第66/90/M號訓令 - 關於教育司人員編制附表更換事宜。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1/92/M號法令 廢止

    第19/90/M號法令

    五月十四日

    本地區進行中的教育改革的指導方針,在即將通過的教育制度綱要法有所制訂,而教育改革的程序,必然導致檢討教育司的組織架構的需要,以便更好的適應為該領域制定的新抉擇所引起的新要求。

    然而,考慮到第17/90/M號法令馬上開展學生福利工作的決定,須要對教育司現有組織架構作出一些調整。

    因此,通過本法令在教育司內設立學生福利廳,以便能夠與第17/90/M號法令設立並受第18/90/M號法令制訂的學生福利基金配合,適當的回應須要開展的新活動。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如下:

    第一條——一、在教育司內設立學生福利廳,作為作業性質的一個屬下組織單位。

    二、五月十四日第17/90/M號法令設立並受第18/90/M號法令制訂的學生福利基金設置於教育司運作。

    第二條——在不妨礙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通過的章程第二條規定的情況下,推行學生福利工作以減輕接受教育的不平等是教育司的職責。

    第三條——一、學生福利廳負責:

    a. 草擬學生福利工作計劃的建議及其預算,以及協調或執行由此而來的工作;

    b. 研究並提議發放助學金的標準;

    c. 編制發放助學金所需的申領程序;

    d. 組織助學金受益人的檔案;

    e. 組織有關助學金受益人旅費的程序;

    f. 關注助學金受益人的生活條件和學業成績;

    g. 研究並提議發放各類經濟援助的規章;採取發放經濟援助所必需的措施;

    i. 開辦學生膳堂並確保其運作;

    j. 草擬學生保險的組織和運作所必需的規則和指示;

    l. 推廣有關學校安全及預防意外的措施;

    m. 提議與進行或參與有關學生及/或其家庭成員的社會經濟條件的調查;

    n. 參加對開展學生福利工作的人員的培訓;組織學生福利工作的統計。

    二、為了行使上款所指的職權,學生福利廳下設助學金組,主要負責b至f項規定的職權,經濟援助組,主要負責g至n項規定的職權,以及一個行政輔助科。

    第四條——行政輔助科負責:

    a. 確保學生福利廳以及學生福利基金所必需的行政輔助;

    b. 依指示編制學生福利基金的專有預算;

    c. 組織學生福利基金的經營賬目;

    d. 支付學生福利基金的開支;

    e. 負起被交付的工作範圍內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號訓令附表所載教育司人員編制表,增設一個廳長、兩個組長和一個科長的職位。

    第六條——本法令設立之科長職位,由三年多以來負責協調助學基金行政和會計工作的一等文員擔任。

    一九九零年五月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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