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372-15374

  • 宣告一幅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E1”街區,以租賃制度批出的土地的臨時性批給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第110/SATOP/99號批示 - 關於免除公開競投而以租賃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黑沙環新填海區之土地。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一、透過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第110/SATOP/99號批示,對一幅面積2,378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E1”街區,以租賃制度批予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Pui Tou de Macau,用作興建一所中學校舍的土地的批給作出規範。

    二、上述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113頁第22642號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G32M冊第40頁第5886號。

    三、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發出,並附於上述批示的第5415/97號地籍圖中定界。

    四、將該土地批予上述社團乃基於教育暨青年局就有需要設立各教育水平的學額所制訂的校網擴建計劃、該實體追求的目標及有關建設項目所蘊含的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八月十六日第230/93/M號訓令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豁免繳付因批給所應付之溢價金。

    五、這樣,按照相關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及第五條款第一款,該土地用作社會用途,並由規範該批給的批示於《澳門政府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三十六個月總期限內,即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日前興建一所納入公共學校網絡的中學校舍。

    六、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七日,由於該工程仍未展開,且有關計劃不具備核准的條件,土地工務運輸局請教育暨青年局就有關校舍興建計劃的進展情况作出知會,以便跟進該批給合同的履行狀況。

    七、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請求,教育暨青年局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九日告知由於在黑沙灣區已有多所中學,且該批出土地的面積細小,難以興建一所具規模的新中學校舍,承批人的代表在教育暨青年局舉行的會議上建議以另一幅位於氹仔島的土地交換該幅批出土地,但此建議已即時被該局拒絕。

    八、由於承批人當時僅餘六個月的土地利用期,且有關利用仍未展開,預料不可能予以落實,教育暨青年局認為應收回該土地以供其他教育機構使用。

    九、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五日,有關土地利用期限屆滿已久之日,教育暨青年局再次告知仍未得知承批人任何有關興建校舍的具體情況以及已向承批人作出明確通知,政府將會收回該土地。

    十、鑒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及承批人除沒適時對土地進行利用外,亦不遵守有關計劃的遞交期限,甚至沒作出土地工務運輸局所要求的修正,由此顯示承批人無意繼續該計劃,因此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具備條件宣告該批給失效。

    十一、事實上,為了承批人的利益而批出該土地,儘管當時有需要在該區建立一所中學,但承批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有關利用,基於批給背後的社會原因現已消失,故批給不再具理據。

    十二、此外,即使仍可進行利用,但該延誤已顯示承批實體對有關利用完全失去意欲。

    十三、加上運輸基建辦公室已表示基於公共利益,需臨時使用該土地用作儲存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工程的物料、設備及行政輔助設施。

    十四、根據批給合同第十條款第一款b)項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的確定不履行可歸責於承批人者,則批給失效。

    十五、因此,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舉行會議,就該幅面積2,378平方米,以租賃制度臨時性批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59M冊第113頁第22642號的土地,基於可歸責於承批人的理由,沒有在合同第五條款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第三條款規定的利用而引致合同的確定不履行,根據第十條款第一款b)項及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告其臨時性批給失效,發出贊同意見。

    十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六十六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以及由第110/SATOP/99號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第十條款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該幅面積2,378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642號,位於澳門半島,黑沙灣新填海區,稱為“E1”街區,以租賃制度批予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Pui Tou de Macau的土地的臨時性批給失效。該臨時性批給由第110/SATOP/99號批示規範。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連同其上任何形式的改善物在無帶責任或負擔的情況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三、該土地的價值為$17,100,000.00(澳門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正),並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法規:

    第6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82-85)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有關權限,以便主持土地委員會的會議。

    二、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按照(十九)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四)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屬土地工務運輸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七)批准報廢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85-87)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張紹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環境保護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環境保護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環境保護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環境保護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五)批准報廢由環境保護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環境保護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環境保護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87-89)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有關權限,以便根據第15/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轉授予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電信管理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電信管理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電信管理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電信管理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十三)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四)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六)批准報廢由電信管理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電信管理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電信管理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89-9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港務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港務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港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港務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港務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港務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港務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港務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報廢由港務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港務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港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91-93)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將屬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93-95)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郵政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郵政局局長Carlos Alberto Roldão Lopes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郵政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郵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郵政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郵政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郵政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十九)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郵政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郵政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95-96)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6/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 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梁寶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六)批准科技委員會秘書處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批准作出登錄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3號項目中,關於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為限;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九)簽署屬科技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96-98)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7/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鄺錦成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五)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燃料安全委員會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八)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燃料安全委員會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燃料安全委員會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澳門幣壹拾萬元)為限;

    (十三)批准支付燃料安全委員會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十五)批准簽發存檔於燃料安全委員會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簽署屬燃料安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98-100)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
    已更改 :
  • 更正 - 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李鎮東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批准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批准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運輸基建辦公室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運輸基建辦公室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十三)批准支付運輸基建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四)按照(十二)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十七)批准簽發存檔於運輸基建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九)簽署屬運輸基建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 請查閱:更正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6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100-10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9/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60,000.00(澳門幣陸萬元)為限;

    (十四)批准支付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十六)批准簽發存檔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簽署屬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7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101-103)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0/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陳漢平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報廢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7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103-105)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陳漢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四)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五)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六)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七)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00(澳門幣壹佰萬元)為限,倘獲豁免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十四)批准支付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十五)按照(十三)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十六)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十八)批准簽發存檔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簽署屬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法規:

    第7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105-108)

    • 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有關權限,以便主持交通高等委員會的會議。

    二、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交通事務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交通事務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交通事務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按照(十九)項轉授予的權限,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載的公共承攬工程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三)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四)簽署屬交通事務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六)批准報廢由交通事務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十七)就有礙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公共道路使用發出許可。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交通事務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交通事務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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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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