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370-15371

  • 嘉獎一名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治安警察局警務總長編號103791,萬德民,在其表現出色的警務工作生涯臨近結束之際,本人對他予以嘉獎。

    萬德民警務總長於一九七九年加入保安部隊,當時為副警長的他不斷力求豐富其知識,曾經在不同的崗位上工作直至晉升至現職級,再加上具一份優良的軍事文化,使他成為廣被推崇的專業人員。

    在回歸前及回歸後,他曾經指揮過治安警察局的重要附屬單位,也曾經協助過保安範疇的最高負責人,最後當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後,擔任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這個重要職務,而亦以此作為其職業生涯的結束,並留下一份良好的工作實踐模式及警務學說。警務總長萬德民在其擔任的所有職務上都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是位嚴守紀律的官員,其協調能力和領導素質深受敬重,再加上一份崇高的個人及專業品德,使他成為年輕一輩的模範。

    因此,本人透過是次嘉獎,公開肯定警務總長編號103791萬德民在澳門保安部隊以致整體公共治安方面的顯著貢獻及卓越表現。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4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371

    • 嘉獎一名消防局副消防總監。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嘉獎消防局副消防總監編號401811,化先打,因他在三十多年的工作生涯期間一直以其個人和專業素質致力於公共服務。

    他自一九八一年加入消防局工作,盡忠職守地在不同層級的崗位工作,一直以高度專業能力履行其義務並與同事相處融洽,成為同事所肯定的一位專業人員。

    在部隊內,曾參與預防、撲滅火災和處理其他事故的工作,也曾服務於緊急救援這些責任重大的崗位,而且他為人正直守紀,對社會貢獻良多。在他完成指揮及領導課程後,於一九九九年三月份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職務,而他的工作表現更成為值得學習的模範。

    因此,本人透過是次嘉獎,公開表揚副消防總監編號401811,化先打在澳門保安部隊以致整體公共治安方面的顯著貢獻和卓越服務。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法規:

    第152/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50-52)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
    被廢止 :
  • 第15/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52/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警務總監編號176821李小平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

    (5)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短期無薪假;

    (6)計算與結算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決定派員往香港及廣東省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5)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2)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地警察當局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正之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6)按照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及有關B表E組所述規定,給予輸入槍械,彈葯,火葯,爆炸品和其它物質之許可。

    二、本人亦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局長下列權限,以便:

    (一)作出第6/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行為,但非中國公民則除外;

    (二)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之申請作出決定;

    (三)就有關來自中國內地之中國居民的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就有關居留許可之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五)基於獲批准居留許可之利害關係人之資料或申請而對該等許可之廢止事宜作出決定。

    三、局長得以批示將有利於治安警察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但該批示須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四、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六、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七、廢止第10/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52-54)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批准人員職程之晉階;

    (五)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因個人原因或因工作需要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亦決定年假之累積;

    (八)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九)簽署司法警察局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十)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決定派員往香港、廣東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十三)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不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六)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司法警察局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十七)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司法警察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電話線路、圖文傳真線路、互聯網線路及專線的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司法警察局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十九)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十)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實體文書;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正之招待費;

    (二十二)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十三)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將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局長可用批示,把有利於司法警察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之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按此轉授權限作出之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六、廢止第20/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續後的修改。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5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54-55)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消防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4/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消防局局長消防總監編號405841馬耀榮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消防局軍事化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

    (5)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短期無薪假;

    (6)計算與結算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消防局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決定派員往香港及廣東省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5)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在消防局範疇內:

    (1)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地同類實體文書;

    (3)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正之招待費;

    (4)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局長得以批示將有利於消防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但該批示須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六、廢止第1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5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55-57)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
    被廢止 :
  • 第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5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郭鳳美關務總長(編號03880)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經審查有關法律前提,批准續任;將臨時委任和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5)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6)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短期無薪假。

    (二)關於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決定派員往香港及廣東省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5)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疇內:

    (1)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2)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正之勞務;

    (3)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保安部隊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設施及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4)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5)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地同類機構文書;

    (7)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正之招待費。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及有關文職人員以及各部隊內之人員範疇內:

    (1)批准有關職程之晉階及年資獎金;

    (2)核實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3)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以及其他同類性質財產的保險;

    (4)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現行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津貼,並依法作出有關之扣除,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5)發出及簽署於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之文職及軍事化人員的衛生護理證,並包括正處於徵用或定期委任制度下之人員;

    (6)在人員任用前,核實所有涉及職程晉升及出任官職有關卷宗的開支預留。

    二、代局長得以批示將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局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但該批示須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六、廢止第12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56/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58-59)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6/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消防總監編號412851許少勇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所有人員:

    (1)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3)決定派員往香港及廣東省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4)按照現行法例規定,給予年假,以及決定年假之累積;

    (5)批准文職人員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6)計算與結算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的時間,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範疇內:

    (1)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2)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外地同類機構文書;

    (4)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正之招待費;

    (5)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三、對修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之學員行使紀律權限,但被淘汰者除外。

    四、校長得以批示將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校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但該批示須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五、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六、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七、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八、廢止第12/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59-61)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現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有關權限,以便從事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經審查有關法理前提,批准臨時委任、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

    (四)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按照法例規定,給予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七)按現行法例規定,給予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如放棄特別假時發給有關補償;亦決定年假之累積;

    (八)批准提供超時或輪值工作,但須按法例規定之限度;

    (九)簽署澳門監獄之服務時間計算與結算書;

    (十)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及仁伯爵綜合醫院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決定派員往香港公幹,並按照法例規定,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

    (十三)批准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指的信貸,而有關費用之清償須按預先命令;

    (十四)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五)批准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之保險;

    (十六)批准進行及取得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中關於澳門監獄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正之緊急工程及資產,如屬豁免舉行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所指金額減半;另批准取得同一章內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五千元之勞務;

    (十七)按上款限度,批准獄警及犯人膳食之開支;

    (十八)除上款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澳門監獄運作所須之每月固定費用開支,諸如動產租賃、繳納水電、清潔服務、共同管理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有關經上級批准競投後且應由澳門監獄繕立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除非法例有特別規定;

    (二十一)簽署送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同類實體文書;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之招待費;

    (二十三)簽署澳門監獄人員衛生護理證;

    (二十四)按照法例規定,批准給予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補助及現行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二十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六)按照七月二十五日第40/94/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述規定,許可囚犯接受探訪。

    二、獄長得以批示將有利於澳門監獄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獄長或具主管職務之人員,但該批示須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五、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六、廢止第9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續後的修改。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法規:

    第15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9

    刊登日期:

    2009.12.23

    版數:

    15466-(61)

    • 將若干權力授予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
    廢止 :
  • 第2/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授予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萬德民警務總長(編號103791)的權力如下:

    (一)在不妨礙繼後知會原所屬部門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批准以派駐或臨時提供服務方式於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的人員的年假及審批缺勤所需之一切權力;

    (二)簽署與保安協調辦公室職責事宜有關的所有文書之權力。

    二、在本轉授權批示簽署日至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之期間,按轉授權限範疇內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三、廢止第2/200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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