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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9

版數:

558-561

  • 第3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5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在澳門高等校際學院開設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課程,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第4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修改聖若瑟大學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相關類別 :
  • 大學 - 高等教育 -
  •  
    私營機構 :
  • 聖若瑟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天主教大學高等教育基金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5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已就讀本課程的學生可按照第5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或可向校方申請並經批准轉入新學習計劃,以完成其課程。

    四、上述課程頒授學士學位,此學位按照《澳門高等校際學院章程》第七條的規定獲葡國天主教大學認可。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附件一

    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社會工作

    二、專業範圍:社會工作

    三、課程期限:四年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148學分

    五、授課語言:中文/英文/葡文

    附件二

    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社會工作導論 必修 3 3
    社會學導論 " 3 3
    輔導方法與技巧 " 3 3
    經濟學導論 " 3 3
    專業倫理 " 2 2
    教會的社會訓導 " 3 3
    社會政策與立法 " 3 3
    社會問題 " 3 3
    社會統計學 " 3 3
    老齡化、臨終與死亡 " 3 3
    個案工作 " 3 3
    社區工作 " 3 3
    懲教與康復服務 " 2 2
    家庭與兒童福利 " 2 2
    團體工作 " 3 3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I " 3 3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II " 3 3
    社群、機構管理與政策導論 " 3 3
    政治學導論 " 3 3
    心理學導論 " 3 3
    青少年與教育 " 3 3
    網頁開發與多媒體基礎 " 2 2
    電腦應用 " 2 2
    跨文化溝通 " 1.5 1.5
    疾病的全球模式 " 2 2
    領導及管理 " 3 3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 " 2 2
    傳統與改革 " 1.5 1.5
    社群的建立 " 2 2
    引導閱讀 " 2 2
    知識與人文學 " 2 2
    生命實驗室 " 2 2
    生命與科學 " 2 2
    澳門研究 " 2 2
    思考與論證 " 2 2
    世界實驗室 " 2 2
    英語 I " 3 3
    英語 II " 3 3
    英語 III " 3 3
    英語 IV " 3 3
    英語 V " 2 2
    英語 VI " 2 2
    英語 VII " 2 2
    英語 VIII " 2 2
    葡語 I " 3 3
    葡語 II " 2 2
    葡語 III " 3 3
    葡語 IV " 2 2
    普通話 I " 2 2
    普通話 II " 3 3
    普通話 III " 2 2
    普通話 IV " 3 3
    習作 " 4 4
    實習 I " 6 6
    實習 II " 8 8

    註:除科目“習作”外,其餘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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