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2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2

版數:

16026

  • 聲明三星級酒店「澳門蘭桂坊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
相關法規 :
  • 第81/89/M號法令 - 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具有旅遊用途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廈門街59號,另有入口設於廈門街37號A和高美士街230號的三星級酒店「澳門蘭桂坊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澳門蘭桂坊酒店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持牌人「澳門蘭桂坊酒店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須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須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須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2

    版數:

    16026-16027

    • 修改旅遊基金預算中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相關法規 :
  • 第5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撥予旅遊基金預算中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一項常設基金。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基金預算中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一項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5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撥予旅遊基金預算中之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獨立預算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朱妙麗——助理協調員;

    後補主席:黃家權——技術助理。

    委員:歐陽凱明——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候補委員:張婉婷——技術助理。

    委員:黃殿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候補委員:鄭錦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法規:

    第12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2

    版數:

    16027-16028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文化局副局長。
    相關法規 :
  • 第63/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文化司署之新組織結構--廢止九月二十五日63/89/M號及五月十四日第20/9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炳輝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是次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附件

    委任陳炳輝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據如下:

    ——職位出缺;
    ——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研究碩士。

    專業簡歷:

    ——2002年1月至2010年3月,民政總署澳門藝術博物館館藏研究人員;
    ——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文化局高級技術員;
    ——2010年6月至2014年8月,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
    ——2014年9月至今,文化局代副局長。

    ———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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