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6

刊登日期:

2006.1.18

版數:

841

  •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30/98/M號法令 - 修改由給予公共部門之常設基金支付有關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之財政制度 —— 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壹拾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澳門幣1,100,000.00元(壹佰壹拾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員: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白麗嫻;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蘇柏圖;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杜珍妮;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技術輔導員Maria de Fátima Magalhães Rosário Gomes。

    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 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6

    刊登日期:

    2006.1.18

    版數:

    841-843

    • 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8/2003號行政法規 - 設立燃料安全委員會
  • 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四條以及第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鄺錦成為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800點。

    二、廖華基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之700點,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倘上款所指的代任期間超逾十天,在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收取主席的報酬。

    四、何華添、姚秋樑和張偉明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的委任予以續期,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王城、林楠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倘發生上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六、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作為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

    (一)由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譚志權代任;

    (二)由梁毓森代表消防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蔡惠濠代任;

    (三)由周澤深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四)由廖永強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 視事時,由陳偉雄代任;

    (五)由唐玉萍代表港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葉華雄代任。

    七、委任梁碩敏以兼任方式作為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區東尼(António M. Oliveira Alves)代任。

    八、以上各款所指委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九、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壹年,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十、委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但獲續期的情況除外。

    十一、確認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全職委員擔任具公益性的職務,並維持中止有關擔任港務局船舶建造廠建造處處長及旅遊局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十二、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三、因執行本批示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的項目承擔。

    十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006

    刊登日期:

    2006.1.18

    版數:

    843-845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被廢止 :
  • 第1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  
    廢止 :
  • 第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法律 - 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政府車輛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需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經考慮第27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委員會所編製和提交的建議書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如下:

    1.1. 個人使用客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汽缸容積: 不超過2,000 c.c.;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四門(非揭背式);
    車長: 4.5米或以上;
    座位: 五個。

    1.2. 一般用途車輛:

    1.2.1. 客車:

    1.2.1.1. 不超過五座位: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08,000.00(澳門幣壹拾萬捌仟元整)
    汽缸容積: 不超過1,600 c.c.;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四門或以上。

    1.2.1.2. 六至八座位: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汽缸容積: 不超過2,300 c.c.;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四門或以上。

    1.2.1.3. 九至十五座位: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汽缸容積: 不超過2,500 c.c.;
    引擎: 汽油或柴油;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兩門或以上。

    1.2.1.4. 十六座位或以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395,000.00(澳門幣叁拾玖萬伍仟元 整);
    汽缸容積: 超過2,500 c.c.;
    引擎: 汽油或柴油;
    馬力: 不限;
    車門數量: 兩門或以上。

    1.2.2. 貨運車輛:

    1.2.2.1. A組: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10,000.00(澳門幣壹拾壹萬元整);
    汽缸容積: 不超過1,600 c.c.;
    引擎: 汽油;
    馬力: 不限。

    1.2.2.2. B組: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整);
    汽缸容積: 不超過3,000 c.c.;
    引擎: 汽油或柴油;
    馬力: 不限。

    1.3. 輕型及重型摩托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18,000.00(澳門幣壹萬捌仟元整);
    汽缸容積: 不超過125 c.c.;
    馬力: 不限。

    1.4. 重型摩托車:

    總價格: 最高金額為$25,000.00(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整);
    汽缸容積: 126 c.c. 至 250 c.c.;
    馬力: 不限。

    1.5. 特別車輛和禮儀車輛:

    規格和價格將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有權限委員會視乎具體個案需要而訂定。

    2. 除第1.2.2.項、第1.3.項及第1.4.項所指的車輛外,其餘車輛應至少包括音響及空調設備;除此之外,還可包括原裝配備的其他附件。

    3. 本批示所指的車輛總價格,已包括第2款指出的基本設備、安裝費和轉換車輛顏色的費用。

    4. 廢止第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六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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