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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8

刊登日期:

2008.3.10

版數:

377-379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第1727(2006)號及1782(2007)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9/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572(2004)號決議。
  • 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多種物資到科特迪瓦。
  • 第1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643(2005)號決議。
  • 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 第16/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727(2006)號決議。
  • 第29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及第1727(2006)號決議。
  • 第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782(2007)號決議。
  • 第6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72(2004)號、第1643(2005)號、第1727(2006)號及1782(2007)號決議。
  • 第6/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842(2008)號決議。
  • 第24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以及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 第1/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893(2009)號決議。
  • 第25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以及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 諮詢或訓練。
  • 第1/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通過的有關科特迪瓦局勢的第1946(2010)號決議。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科特迪瓦局勢的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572(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643(2005)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1727(2006)號決議及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第1782(2007)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9/200518/200616/20073/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643(2005)號決議決定將第1572(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其後,第1727(2006)號決議又將該等措施以及第1643(2005)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而第1782(2007)號決議又將上述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鑒於公佈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執行第1572(2004)號決議規定的措施;而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公佈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五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9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又決定延長第1727(2006)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鑒於有需要按照第1782(2007)號決議的規定再次延長該等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

    (二)向科特迪瓦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三)進口來自科特迪瓦的毛坯鑽石,對應的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碼為:71021000(未分類鑽石,不論是否加工,但未鑲嵌)、71022100(工業用鑽石,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割開或粗磨,但未鑲嵌)、71023100(非工業用鑽石,未加工或經簡單鋸開、割開或粗磨,但未鑲嵌)及71051000(鑽石製塵及粉末)。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

    (一)向聯合國科特迪瓦行動和支援該行動的法國部隊提供的專門用於支助它們或供其使用的用品和技術援助;

    (二)事先由根據第1572(2004)號決議第14段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核准、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有關的技術援助和培訓;

    (三)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四)事先向(二)項所述委員會報備、暫時出口到科特迪瓦供正在根據國際法採取行動的國家所屬部隊使用的用品,該國採取行動的唯一目的是直接協助撤離科特迪瓦境內的本國國民和它有責任給予領事保護的人員;

    (五)經(二)項所述委員會事先核准、專門用於支持《利納——馬庫錫協定》第三款(f)項規定的重組國防和安全部隊進程或用於該進程的軍火和有關軍用物資及技術培訓和援助用品。

    三、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上款(二)項所述委員會報備,應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局提交有關申請,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8

    刊登日期:

    2008.3.10

    版數:

    379-380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科達有限公司及康寧藥業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349,269.80(澳門幣壹仟捌佰叁拾肆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捌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8年 $ 4,082,653.20
    2009年 $ 4,082,653.10

    科達有限公司

    2008年 $ 4,570,478.20
    2009年 $ 4,570,478.30

    康寧藥業有限公司

    2008年 $ 521,503.50
    2009年 $ 521,503.5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8

    刊登日期:

    2008.3.10

    版數:

    380-381

    • 設立資訊系統中文編碼工作小組。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法務局 - 身份證明局 - 市政署 - 澳門大學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的發展,使各公共部門和實體,包括法人機關或具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務法人,能更準確及高效地以中文進行電子通訊;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資訊系統中文編碼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以推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和實體資訊系統中文編碼統一的工作。

    二、“工作小組”的職權主要為:

    (一)制訂及修訂《澳門資訊系統字集》,以下簡稱“《字集》”,及所需文件,供各公共部門和實體的資訊系統交換資料時使用;

    (二)制訂使用《字集》的指引,並負責向各公共部門和實體通報;

    (三)向各公共部門和實體提供使用《字集》時適當的技術支援。

    三、工作小組由行政暨公職局局長協調,並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行政暨公職局代表;

    (二)法務局代表;

    (三)身份證明局代表;

    (四)民政總署代表;

    (五)澳門大學代表;

    (六)澳門理工學院代表。

    四、工作小組可設立若干技術跟進小組。

    五、協調員可因應工作需要,邀請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參加工作小組。

    六、工作小組向行政法務司司長負責。

    七、工作小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行政暨公職局負責。

    八、各公共部門和實體須採取必要措施,以配合執行工作小組所制訂及發出的指引。

    九、本批示自公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四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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