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5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018

刊登日期:

2018.1.2

版數:

3

  • 修改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拖車費及車房費。
相關法規 :
  • 第31/78/M號法令 - 訂定車輛在道路上停泊之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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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停泊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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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拖車費及車房費修改如下:

    “(a)拖車費:

    ——腳踏車:澳門幣二百五十元;
    ——輕重型電單車:澳門幣七百五十元;
    ——輕型汽車: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重型汽車及特別車輛:澳門幣六千元。

    (b)車房費:

    ——腳踏車:澳門幣二十元;
    ——輕重型電單車:澳門幣五十元;
    ——輕型汽車:澳門幣一百元;
    ——重型汽車及特別車輛:澳門幣六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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