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2

刊登日期:

2012.3.19

版數:

257-258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中藥飲片”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記葯行向衛生局供應「中藥飲片」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記葯行訂立向衛生局供應「中藥飲片」的合同,金額為$2,214,047.30(澳門幣貳佰貳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叁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830,267.70
    2013年 $ 1,107,023.70
    2014年 $ 276,755.9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2

    刊登日期:

    2012.3.19

    版數:

    258-259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
    已更改 :
  • 第1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第5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第9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槍店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彈藥,金額為$17,675,883.60(澳門幣壹仟柒佰陸拾柒萬伍仟捌佰捌拾叁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26,000.00
    2013年 $ 17,549,883.6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2.03.00.00彈藥、爆炸品及花炮」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2

    刊登日期:

    2012.3.19

    版數:

    259-260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药業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325,760,536.60(澳門幣叁億貳仟伍佰柒拾陸萬零伍佰叁拾陸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2年 $ 72,865,614.70
    2013年 $ 24,288,538.20

    利華行有限公司

    2012年 $ 13,790,278.80
    2013年 $ 4,596,759.60

    康泰行

    2012年 $ 16,431,417.10
    2013年 $ 5,477,139.10

    科達有限公司

    2012年 $ 101,924,945.80
    2013年 $ 33,974,982.00

    康寧药業有限公司

    2012年 $ 32,222,136.70
    2013年 $ 10,740,712.30

    清新有限公司

    2012年 $ 3,114,706.60
    2013年 $ 1,038,235.50

    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2012年 $ 3,971,302.60
    2013年 $ 1,323,767.6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 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