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20

版數:

3663

  • 委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
已更改 :
  • 第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第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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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3/2012號法律 -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 第1/2013號行政法規 - 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 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司法援助委員會 - 司法援助 - 法務局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2013號行政法規《司法援助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司法援助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沈振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高舒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石立炘,由劉耀強擔任候補;

    (四)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

    (五)邱顯哲,由何彩盛擔任候補。*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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