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0-1172

  • 將兩幅在第6142/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3”及“A4”定界和標示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由於計劃利用一幅位於路環島田畔街1號的土地,故須將毗鄰該土地的兩幅面積16平方米及1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6142/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3”及“A4”定界及標示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兩幅面積16平方米及1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出的第6142/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3”及“A4”定界及標示的地塊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3-1174

    • 將一幅在第7000/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和標示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由於有需要在一幅面積508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發出的第7000/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土地上經營燃料供應站,故須將該幅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e)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一幅面積508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發出的第7000/201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的土地脫離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並納入其私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5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獲准豁免上班。
    相關法規 :
  • 第7/97/M號法令 - 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獲准豁免上班。

    二、在不影響部門正常運作的情況下,對於因工作或專業身份的原因而應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供服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在與所屬工作人員協商後,可於明年底前免除其上班一日。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5

    • 許可訂立提供“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製作系統的升級”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iesecke & Devrient 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提供「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製作系統的升級」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iesecke & Devrient Gesellschaft mit beschrankter Haftung訂立提供「智能卡式居民身份證製作系統的升級」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965,458.00(澳門幣叁仟伍佰玖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7,982,729.00
    2013年 $ 17,982,729.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23.050.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6

    • 修改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相關類別 :
  • 公共電信服務 - 流動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3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9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2樓A-F、K、L及N座,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28(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martone — Comunicações Móveis, S.A.”(英文名稱為“Smartone —Mobile Communications (Macau),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

    (三)......

    (四)......

    (五)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於2015年6月4日終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6-1177

    • 修改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建立及經營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相關類別 :
  • 公共電信服務 - 流動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氹仔拉哥斯街電訊綜合大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34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英文名稱為“Macau Telecommunications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

    (三)......

    (四)......

    (五)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於2015年6月4日終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7-1178

    • 修改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
    相關法規 :
  • 第7/2002號行政法規 - 訂立從事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業務的制度。
  • 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建立及經營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相關類別 :
  • 公共電信服務 - 流動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附於第1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並經第15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2007號牌照的第一條款修改如下: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8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12(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utchison – Telefone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稱為“Hutchison Telephone (Macau) Company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

    (三)......

    (四)......

    (五)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權利於2015年6月4日終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8

    • 許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新天地貿易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保衛及保安用品」,金額為$1,559,547.00(澳門幣壹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8-1179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ile Post Consultants,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日本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4,711,392.00(澳門幣肆佰柒拾壹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9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馬來西亞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357,920.00(澳門幣壹佰叁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79-1180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xpress Conseil Ltd.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xpress Conseil Lt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法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25,6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陸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0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yriad Creative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yriad Creative訂立提供「旅遊局駐美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2,145,12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0-1181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Glocom Korea Inc.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Glocom Korea Inc.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韓國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958,160.00(澳門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1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中國台灣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已更改 :
  • 更正 - 第38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國台灣市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提供顧問服務」*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達豐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在中國台灣市場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提供顧問服務」*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574,400.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整)。

    * 請查閱:更正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1-1182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資訊推廣有限公司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資訊推廣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旅遊局駐香港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3,157,920.00(澳門幣叁佰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2

    • 許可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Hume Whitehead Limited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ume Whitehead Limited訂立提供「旅遊局駐英國及愛爾蘭市場代表」的服務合同,金額為$1,422,0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貳萬貳仟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旅遊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2-1183

    • 許可訂立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前線醫務人員宿舍”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16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新力聯營公司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前線醫務人員宿舍」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新力聯營公司訂立執行「仁伯爵綜合醫院第一期擴建工程——前線醫務人員宿舍」的合同,金額為$95,718,000.00(澳門幣玖仟伍佰柒拾壹萬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25,000,000.00
    2013年 $ 35,000,000.00
    2014年 $ 35,718,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4、次項目4.021.07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3-1184

    • 許可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園興建小熊貓館工程”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20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石排灣公園興建小熊貓館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石排灣公園興建小熊貓館工程」的合同,金額為$15,469,612.00(澳門幣壹仟伍佰肆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2年 $ 1,469,612.00
    2013年 $ 14,000,000.0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8、次項目7.020.333.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12

    刊登日期:

    2012.12.17

    版數:

    1184

    • 許可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管理諮詢服務II”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管理諮詢服務II」,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管理諮詢服務II」的合同,金額為$1,365,463.88(澳門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捌角捌分)。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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