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3

刊登日期:

2013.12.2

版數:

2254

  • 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被廢止 :
  • 第1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  
    廢止 :
  • 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  
    相關法規 :
  • 第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的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5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二、廢止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一)項所指者﹞

    家團成員人數 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幣)
    1 3,670.00
    2 6,760.00
    3 9,320.00
    4 11,330.00
    5 12,780.00
    6 14,250.00
    7 15,710.00
    8人或以上 17,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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